瑕疵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


    瑕疵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更符合法理和逻辑。 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