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迎春北街12号。
:姚久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
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2-5-1间号。
委托代理人:王佩生,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小区18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树忠,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81号。
委托代理人:周波,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1号。
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山小区百合一街19号楼。
上诉人沈阳市星通摩托车有限公司因纠纷一案,不服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3)苏民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姚久来、委托代理人刘景伟、王佩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波、刘明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1日由苏家屯区靶场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成立,企业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沈启龙。1993年10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上级主管部门变更为沈阳市浑河农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陶树忠。 1996年11月5日沈阳市浑河农场(称谓甲方)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兴武物资经销处(称谓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无偿拨给乙方新建库房用地 1865平方米;甲方不再承付本农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