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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