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市二手车买卖合同规范文本
    编号
    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并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车款与其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本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和合同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双方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时,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如由甲方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如车辆由甲方使用和保管的应于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甲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三)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则乙方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甲方延期交付过户、转籍的有关证件或车辆的,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五)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车辆价款的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六)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七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