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买卖协议


     客户买卖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签订:
    福汇亚洲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家根据《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其注册办公室位于香
    港皇后大道中99 号,中环中心49 层(以下简称“FXCM");及
    客户(指在本协议签字页上签字之人士)
    鉴于:
    A. 客户欲按其不时的决定在FXCM 开设一个或多个帐户,以用于杠杆式外汇买卖,并且客户已经要求FXCM 为上
    述之目的为其在FXCM 开立并维持上述所指之帐户,并执行客户买卖指令。
    B. FXCM 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以特
    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并且,FXCM 同意按本协议下文载列的条款及条件,直
    接或间接地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定义见下文)为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
    现议定如下:
    1.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有以下含义:
    “接达码"指密码和用户名称。
    “帐户"指客户于FXCM 开立的一个或多个帐户。
    “协议"指本外汇买卖协议、开户表、限制授权书、风险揭示声明及FXCM 以书面形式不时发布的所有有关上述文件
    的附件、补充及修正。
    “被授权人士"指客户,限制授权书中所确定之人士,及由客户不时以书面通知FXCM 其所委任的作为替代或增加的
    其它人士。该委任须由FXCM 实际收到通知书时起生效。
    “客户"此词无论在何种场合使用,若客户属个人,则包括客户及其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若客户属独资经营的
    商号,则包括独资经营者,其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属合伙经营商号,则包括在上
    述所指之客户帐户维持期间的商号合伙人、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在其后任何时候将成为或已成为商
    号合伙人的任何其它人士、其各自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该合伙业务的继承人;若客户是一间公司,则包括
    该公司及其继承人。
    “浮动亏损"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所得出的未实现亏损。
    “浮动利润"指以按照市值计算差额的方法来计算外币持仓量所得出的未实现利润。
    “FXCM 网络服务"指FXCM 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该服务系统所包含之任何信息及构成该系统之软件。
    “书面"除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包括书写、打萤?电传信息、传真及任何其它清晰可辩的文字或图案复制方式。
    “最初保证金"指客户于发出每一交易指令之时或之前必须向FXCM 存放的作为所有外汇交易保证的最低款额,该款
    额可由FXCM 不时酌情予以规定。
    “信息提供者"指提供资料、消息、研究、表格、图纸、文本及/或其它包含但不限于外汇牌价信息的第三方(注:
    本定义未于本协议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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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FETO"指香港法例中不时修订或更新的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
    “维持保证金"指客户存入最初保证金后就每份合约必须维持的最低结余金额。该款额可由FXCM 不时酌情予以规
    定。
    “OTCFX"指柜台式外汇交易。
    “密码" 指由FXCM 分配并与用户名称一并使用以接达服务的客户私人密码。
    “证监会"指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4 章)成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用户名称"指由FXCM 分配的客户私人识别,与密码一并使用接达服务、帐户信息以及其它相关服务。
    “服务"指由FXCM 和/或代表FXCM 提供的任何杠杆式外汇交易设施。此等设施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其它方式能够给
    予指示、买入、出售若干外汇,及收取帐户信息和接受相关服务。
    “工作日"指FXCM 的营业日。
    1.2 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协议的解释。
    1.3 本协议使用词语单数与复数形式互指,指代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它种性别。
    保证及声明
    2.1 客户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和声明:
    (a) 如果客户是个人,其已达成年之年龄,在法律上有行为能力,可有效签订本协议;神智清晰;具有法律
    资格;没有破产;本协议及所有已订立及将会订立的协议均构成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义
    务;
    (b) 如果客户由超过一人组成,并属帐户联名持有人之一,则:
    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有全权就帐户给与指示。此等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醛?存入、划拨款项,收取
    通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组成客户的人士明白并同意,若该等要求付款书、通
    告、确认书、报告、结单及其它各类通讯以客户为收件人,则对组成客户的任何一人具有约束力。
    (c) 如果客户是商号或公司,则其为根据注册成立国法律适当组建并有效存续一个商号或公司;其有权签订
    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合同和/或根据本协议已制定或将制定的一切合同。并且,在任何情况
    下,本协议及所有上述合同均构成对该客户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d) 客户是该帐户的最终受益人。
    2.2 客户特此声明载于客户《开户书》及由客户或代表客户向FXCM 提供的其它资料,皆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2.3 FXCM 特此作出如下保证及声明:
    (a) FXCM 是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32 章《公司条例》适当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权签定本协议。
    (b) FXCM 是一间根据香港《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香港法例第451 章)持牌的杠杆式外汇买卖商。
    3. 服务
    3.1 客户同意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条件使用服务。凡他日藉FXCM 网络服务提供的额外服务,客户都只会根据本协
    议的条款、条件使用。在符合第4.5 条款规定之前提下,客户同意其是本协议所述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且须
    对FXCM 给其所分配的接达码之保密、安全和使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明白并接受,FXCM 可随时自行酌情
    中止、禁止、限制、终止客户接达服务,以及买卖的能力,毋须事先向客户发出通知。FXCM 结束客户帐户,不会
    影响各方在结束之日前承受的权利和/或义务。
    3.2 FXCM 不时应客户之要求并依据其绝对酌情权允许客户开立一个或多个帐户,并接受以特定或指定的帐户名称,号
    码或其它方式维护其帐户。并且,FXCM 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和依据其绝对酌情权,执行由客户或被授权人士为
    进行杠杆式外汇买卖而发出的所有指令,和提供跟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签发给FXCM 的杠杆式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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