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出卖人):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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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乙方(买受人):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住所(址):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第二条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2.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3.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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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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