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样本


    动产合同样本
     
         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死亡而无或继承人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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