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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2002年5月1日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流程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1、招标资格与备案
2、招标方式确定
3、发放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发售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回执
7、踏勘现场
8、
(1)以书面形式
(2)答疑会 获取答疑纪要回执 、修改文件获取澄清回 执
9、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0、开标
1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
1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签署合同协议
图2-1 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
(一)、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由招标人完成。
1、确定招标范围、招标阶段的划分
工程建设招标,可分为整个建设过程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称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或全
过程总体招标,或是其中某个阶段的招标,或是某一阶段中的某一专项的招标。
(1)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总承包是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之后,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实施,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直至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包。即通常称为“交钥匙”工程。
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计划已经批准;
4)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首先对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招标,方案确定后针对中标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也可以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可以分单项、分专业进行招标。八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其目的是达到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
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有正式
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
3)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整个全部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单项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可以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计划落实:项目的计划已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
2)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已得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3)设计落实:设计图纸已经审图机构审查同意;
4)建设资金的落实。(资金来源)
2003年3月8日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七部委第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第八条规定: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详细的设备清单);
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3)备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
(4)办理备案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备案条件)。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已批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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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证明;
4)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阶段工作及工作程序
1、招标申请与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招标申请表包括的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
、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五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风(气)通、场地平)。
(2)自行办理招标的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了自行招标应具备的能力;
(3)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送审)
(1)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建设部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一般应包括:
a、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b、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c、资格预审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d、资格预审的标准与方法。
如果实行联合体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及其成员的详细资料,并明确分工和主办人。
不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须进行资格后审,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在评标时,首先进行初步评审,其主要是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的审查或评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才能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资格后审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相同。
(2)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共有6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的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第二部分: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第三部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第五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六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送审(备案)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此条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备案,二是审查。审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如果是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进行备案审查,时间上冲突,一般是先送审,审查同意后再备案,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当招标申请被批准备案后,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发放投标邀请函。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以(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发布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的范围、内容、性质、数量(规模);
(4)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5)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和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或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等项。
(8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p#副标题#e#
4、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
投标人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填报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编制完成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印鉴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在指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审查和评比,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的短名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如提高资格标准、业绩标准,和曾获奖项等附加条件来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预审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
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或其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投标人申请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少评标的工作量。
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两类: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
①、一般资格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申请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②、强制性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而决定有或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强制性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强制性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件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标准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竞争;也不应定得过低,否则可能让实际不具备能力的投标人获得合同而导致不能按预期目的完成。只要实施能力、工程经验与招标项目相符即可。
通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目的是保证投标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要求;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投标申请人,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同时也减少评标的工作量。
(2)、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以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和资料。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有资格参与一下阶段的投标竞争。
(3)资格审查
对于不进行资格预审的,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的投标,招标人可以事先对申请投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资质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发售
1)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给所有报名愿意参加投标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但不得以此牟利,省文件物价局的辽价发【2003】91号文件中按中标价分成三档。对于其中的设计文件招
标人可以采用酌收押金的方式;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于将设计文件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其押金退还。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解答、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一般不超过5天),招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条均有此规定。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函件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目的在于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获取计算各种措施费用时的必要信息。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踏勘。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踏勘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及无理的索赔。
对于投标人来讲,踏勘现场,确是一个很必要的环节,投标人通过踏勘现场能够了解工程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地上、地下、交通、工作场地)及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等全部资料。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或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踏勘现场,了解上述情况,对完成该项目需要做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编制更确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p#副标题#e#
踏勘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前1-2天。(有的项目安排上午踏勘现场,下午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在组织踏勘现场时,应向投标人介绍现场情况,包括: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降雨量、温度、风力等;
(5)现场环境:如地下、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道路交通,施工用水、用电、施工场地等。
7、 投标预备会(投标答疑会或标前会议)
(1)投标预备会的作用:为了使投标人在投标时,能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条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问题。
(2)投标预备会的内容:
1)介绍工程情况,进行工程交底;
3)解答投标人书面或口头上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
问题。
(3)投标预备会的程序:
投标预备会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召开。
1)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2)宣布会议开始;
3)介绍除投标人外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
4)明确问题的解答人;
5)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6)通知有关事项;
7)宣布会议结束。
(4)投标人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整理会议纪要和解答问题内容。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会议纪要和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8、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投标文件的编制
a准备工作
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2)仔细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若有不清、不理解或疑问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
b、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因素和计算依据,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
c、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函);
包括投标总价或单价、工期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承诺。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包括: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方法,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的计划安排,质量、技术、安全的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3)投标报价
工程预算书或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常规的预算法:工料单价法),选用的定额、标准、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招标的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包括,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资质、信誉、业绩等),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或保函),拟安排承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单位,等其他资料。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a、投标文件的递交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送交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部89号令)二十八条。”
2、投标文件的修改 、补充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b、投标文件的接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的投标文件,做好接受记录,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
2)招标人应将所接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3)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决(定)标成交阶段
1、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会议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应充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3)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检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投标人或推举的代表或公证人员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宣读检验结果;《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唱标,宣读有效标书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或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的顺序一般应按各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的逆顺序进行或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已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和唱标。#p#副标题#e#
招标人应对唱标内容做好记录,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唱标记录。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答疑、澄清事宜的安排,不得干扰评标等注意事项)
9)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4)无效投标文件(废标条件)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的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六条和(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提出明确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应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一般省级以上)确定的专家名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可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5人以上单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处罚的。
(2)评标原则,评标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做好评标工作,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正、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
2)全面分析、审杳、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的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4)积极发表评审意见,并做好评标记录。
(3)评标
a、初步评审
1)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投标人资质、业绩、信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
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作废处理(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确认为无效标。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按照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无效。如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无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财
务状况证明,具有标价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与业绩等。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
文件规定的期限;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的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p#副标题#e#
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条;对于评标的方法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评标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要求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企业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投标,则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则可能产生为了节省开支,偷工减料和粗制乱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为了占有市场,降低价格构成不正常竞争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价格法和反法》。
如何判定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我国现在的建筑市场的定价原则是“统一的量、市场的价、竞争的费”统一的量:通常是指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所以工程量的大小和缺项、漏项可以作为判别要素之一;市场的价:而不是指导的价,由于采购渠道的不同,可能差异较大;竞争的费: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及相关条件选取一个合适的费率,但不能没有税金、管理费用及政府规定的劳动保护费。
(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确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底于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1)设有标底,投标报价低于合理幅度的。2)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侯选人或者中标人。”
2)综合评估法
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
。一般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于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即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取(投标报价以外的要求)折算为货币的一种方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中标);目前此种方法采用的不多。
综合打分法(此法相对采用的较多)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平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
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的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3)评审
详细评审,可对商务标、技术标,分别进行评审;一种方式是综合评审;另一种,先评技术,再评商务。
技术标,重点是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方法;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进度
计划(人员、材料、机具设备及资金使用计划);施工组织管理机构、质量、技术、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文明生产、施工的措施。(如冬、雨季施工、特殊结构、特殊专业、工种等)
商务标,重点是价格,报价的合理性:计算的准确性,考虑各种因素的完整性(各
种风险不利因素等,及其他措施费)。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投标报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进行编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如有遗漏,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中;其次包括,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的资格、业绩的证明、投标的资信情况,及联合体投标情况及投标保证金(含保函或担保),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及优惠条件。
综合评估
在上述技术、商务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综合比较。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的表述不一致
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12号令第十九条)(89号令条三十九条)
(4)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标定标方法;
(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情况;
(4)投标报价审核情况;
(5)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分析、论证及评估情况;
(6)投标文件问题的澄清(如果有);
(7)中标候选人推荐或结果情况。
3、定标
(1)定标原则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和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p#副标题#e#
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的定标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不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参照执行或按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执行。
(2)定标备案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定标后,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施工招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
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②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上述89号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内容与七部委12号令的评标报告的内容有些类同和重复,是否可以归纳如下:(完整的备案资料与阶段形成)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基本情况
①招标项目名称;
②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③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结构类型(工程);
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⑤招标信息发布的媒介及时间;
⑥资质等级要求及资格审查(预审、后审);
⑦发售标书(招标文件)时间、勘察现场和投标答疑的安排,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
数量;
⑧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⑨评委会的组成;
⑩开标情况;(开标记录)
⑪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或候选人情况;
⑫废标情况的说明;
⑬定标结果。
2、附件
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②投标人报名表;
③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
④招标文件;
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也有的是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一套)
⑥开标记录;
⑦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库抽取的名单、评委签到表);
⑧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参加开标会议的合格有效投标人签到表)
⑨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⑩评标委员会编写的评标报告(评标时间、地点;评标的依据;评标方法;评标过程
;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理由;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如果有,可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经评审的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确定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与其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如果有))。
⑪中标通知书
3、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
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五)合同签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除上述法律规定外进一步明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七部委12号令第五十二条)”
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按照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签合同之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或担保),不提交取
消中标资格且承担责任;
3、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签订合同后5日退还投标保证金;
5、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1)招标人责任,一般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有关损失。#p#副标题#e#
(2)中标人责任,一般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是在招标阶段对申请投标人的第一次筛选,目的是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总体能力是否适合招标工程的要求。只有公开招标时才设置资格预审程序,邀请招标由于招标人对邀请对象的资质和能力已有所了解,故不设置此程序。
(一)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程序可以较全面地了解申请投标人各方面的情况,并将不合格或竞争能力较差的投标人淘汰,以节省评标时间。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书了解申请投标人的各方面情况,所以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时应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突出对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要求所关注的问题。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表明投标人能力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两部分内容。
1、资格预审须知
资格预审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填报资格预审申请表的注意事项、资格预审程序说明等方面。
(l)工程概况。
1)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2)工程名称、性质、规模、环境特点等的描述;
3)本合同项下要进行的工程说明;
4)发包方提供的设置和服务;
5)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等。
这部分的介绍是为投标人筛选投标项目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提供基本资料。
(2)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1)投标的资格要求;
2)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说明;
3)通过资格预审的评定标准等。
(3)填报资格预审申请表的注意事项。
1)必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填报资格预审申请表应注意的事项;
3)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等。
(4)资格预审程序说明。
1)接受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最迟时间;
2)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不合格通知的方式;
3)对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竞争的回执要求等。
2、资格预审申请表
不同的招标工程对投标人的要求有很大差异,因此资格预审申请表的内容有繁有简,但通常都要体现招标工程的施工对企业资质、施工能力、施工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1)中小型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申请表。对于一般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完成且合同额相对较小的工程施工,资格预审申请表的内容相对较为简单。
(2)大型复杂工程的资格预审申请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要求较高,招标人要对每一个申请投标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资格预审申请表格的内容也较多。
(4)资格预审程序说明。
1)接受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最迟时间;
2)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不合格通知的方式;
3)对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竞争的回执要求等。
2、资格预审申请表
不同的招标工程对投标人的要求有很大差异,因此资格预审申请表的内容有繁有简,但通常都要体现招标工程的施工对企业资质、施工能力、施工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1)中小型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申请表。对于一般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完成且合同额相对较小的工程施工,资格预审申请表的内容相对较为简单。
(2)大型复杂工程的资格预审申请表。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要求较高,招标人要对每一个申请投标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资格预审申请表格的内容也较多。
(2)附加合格条件。与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不同,不是每个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中均设置附加合格条件,而是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或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强制性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强制性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件一般以投标申请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或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标准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竞争;也不应定得过低,让实际不具备能力的投标人获得合同而导致不能按预期目的完成;只要实施能力、工程经验等能力与招标项目的要求在同一数量级即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说明中规定,招标人可就下列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如:
1)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专长;
2)专业工程施工资质;
3)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
4)同类工程施工经历;
5)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6)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
【例】某水电站的引水发电隧洞施工招标,招标工程为建造一条长9400m、洞径8m的输水隧道。强制性条件规定,投标人必需完成过洞长9000m、洞径8m以上的有压隧洞的施工经历。
2、资格评审
(1)评审方法。对满足上述条件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加权打分法进行量化评定,比较出各投标申请人企业总体实力的强弱,以及分析可能投入到本招标工程的力量能否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评审内容和权重分配。评审的内容通常可分为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三大部分,每部分还应进行具体指标的细化。权重的分配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对承包商的要求配设,对某一方面要求高时可加大权重。然后由评审人员对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客观打分,按照得分值的高低排出总体能力的评定顺序,进而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短名单。
3、对联合体资格的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组成联合体以共同名义投标时可以提高投标竞争的实力。对联合体的资格预审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联合体提交的联营协议时,注意是否有牵头公司、各方计划承担的份额和责任说明、协议书内是否规定,所有合伙人在合同中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达不到联合体的要求,其提交的资格预审将被拒绝。
(2)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必须提交前述单独申请资格预审公司要求填报的所有文件。评审时必须保证联合体中最弱的成员能够满足对“联合和各自”承担的责任。牵头人应具有承担工程主体施工管理和实施的合格条件。各合伙人的合格条件加在一起作为对联台体总体能力的评定。如果其中某一成员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他所承担任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则视为整个联合体的资格不合格。由同一专业不同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级别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两个甲级资质、一个乙级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则这个联合体的资质应定为乙级。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高等级资质企业获得招标项目后,由低资质企业来实施而影响工程质量。#p#副标题#e#
(3)一个公司可单独参加资格预审,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加资格预审.但不允许任何公司在以独立的名义递交资格预审的同时又作为联合体成员参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两种身份均将被拒绝。
(4)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成员或责任的任何变化都必需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将失去合格的资格。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导致如下任何情况,则不能获得允许:
1)大大影响了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
2)有未通过或未参与资格预审的新成员;
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预审的合格标准;
4)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利益的其他情况。
5)作为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合格后,不得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并自动认为资格预审合格。
(三)确定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短名单
1、资格预审采用及格/不及格制。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是否合格,不仅看其最终总分的多少,还要检查各单项得分是否满足最低要求的得分。如果一个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总分不低,但其中的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预先设定的最低分数线,仍应判定他的资格预审不合格。
2、确定投标人短名单目前确定短名单有如下两种方式:
(1)不限定合格者数量。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所有在录取分数线以上的投标申请人均认为资格预审合格,可以参与投标竞争。但录取分数线应为满足资格预审预先设定满分的60%或80%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工程项目通常都采用这种方式。
(2)限定合格者数量。对得分达到满分60%以上的投标申请人按照投标须知中说明的预先确定数量(5~7家),从高分向低分录取。对合格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函并请其回函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如果某一投标人放弃投标,则以候补排序最高的投标人递补,以保证投标竞争者的数量。目前国内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由于国内同一资质的施工企业之间的能力差异不是很大,如果不限定数量往往超过预定合格标准的投标人很多,不能达到突出投标竞争、减少评标工作的目的,因此现在采用这种方式的较多。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申请人通告资格预审结果,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应当要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参与投标,若有不参加投标且本次资格预审采用预定数量确定的投标人短名单,则应补充通知记分排名下一位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以保持投标具有竞争性。
(四)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资格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概要;
2.资格预审评审简介;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资格预审评审程序;
5.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6.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名单及附件;
7.资格预审评分汇总表;
8.资格预审分项评分表;
9.资格预审详细评审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设计是工程的前期工作,其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和工程施工招标类同,与施工招标的区别是招标内容不同;对投标书编制要求不同;评标的原则不同。
勘察招标应该说接近于施工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如勘探的孔的平面布置图,钻孔的数,进尺的深度,达到土层的要求及提交勘探成果报告的要求(物理、力学指标、平面柱 图等),按不同土质报出延米单价。
设计招标往往要进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节能、高效、工程投资低,经济效益好,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一)设计招标的资质
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国家不允许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勘
察、设计任务。不同资质等级其运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二)资格审查方法
由于设计招标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优选,因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考查他是否
具备规定的合格性条件,以及有能力的充分的条件完成设计任务。一般规定格式要求投标人报送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资格证明
(1)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收费资格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2、投标单位概况;
3、同类工程设计经验;
(1)近10年已投产的同类工程概况;
(2)近5年已进行设计的同类工程概况;
(3)正在进行设计的工程概况。
4、近10年的获奖情况;
5、近3年的设计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6、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
7、近3年的仲裁和诉讼情况;
8、 其他证明材料。
(三)设计招标文件
1、设计招标委托的工作范围。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2、设计招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指南,应包括工程简介和对投标要求的有关事项。如:①工程名称;②工程地址;③占地面积;④建筑面积;⑤招标文件答疑;⑥现场考察的时间和地点;⑦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
(2)设计依据文件
①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
②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③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3)设计要求文件(项目说明书或设计大纲)
应列明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工作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要求(也可作为评标条件)等方面内容,并告知建设项目总投资限额。具体包括:
①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②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方面的要求;
③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④平面布局要求;
⑤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结构型式方面的要求;
⑥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
⑦设备设计方面的要求;
⑧特殊工种方面的要求;
⑨其他有关方面要求,如环保、消防等。
(4)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5)设计基础资料
①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现场地勘成果报告;
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等。#p#副标题#e#
(6)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7)投标截止日期
注:建设部2000年82号令要求,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45日;
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八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10)其他内容:
①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是否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补偿金额(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②是否允许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投标书的方案。如果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
意使用该方案,说明使用费的补偿办法。
(四)设计评标办法
设计招标、评办法宜采用综合打分法。
(五)投标
五、施工招标文件
(一)施工招标文件的作用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招标文件是提供给投标人的投标依据
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白无误地向投标人介绍实施工程项目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基本情况、预计工期、工程质量要求、支付规定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投标人据以编制投标书。
2、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中除“投标须知”以外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将构成今后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尽管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或要求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投标人也会对招标文件提出一些修改要求或建议,但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不会有太大变动。由于合同文件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的准则,也是发生纠纷时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标准,所以招标文件不仅决定了发包人在招标期间能否选择一个优秀的承包人,而且关系工程施工是否能顺利实施,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编制一个好的招标文件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意味着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已成功了一半。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由于招标工程的规模、专业特点、发包的工作范围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繁有简。为了能使投标人在招标阶段明确自己的义务、合理预见实施阶段的风险而进行投标,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
(4)建设资金来源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5)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9)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10)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大型复杂工程的招标文件。由于内容多、要求全面,通常要分卷、分章编制。目前国内某些行业结合本系统的工程建设特点并参照fidic的招标程序编制了规范化的招标文件范本,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等内容。其中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四部分还将作为未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投标邀请书。是发给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邀请信函,并请其确认是否参与投标。
(2)投标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介绍、发包工作范围、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和注意事项、评标和定标的原则等以及招标文件前附表。
由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内容较多,为了便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书阶段能够明确了解招标工程的概况和招标投标程序,通常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前面都有一个前附表。前附表中的内容列出投标须知中一些主要规定内容,因此应与投标须知相应条款的规定一致,而非另作其他的额外要求,但也应注意不要遗漏主要要求。
(3)合同条件。由招标人起草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在招标文件中发给投标人,一方面要求投标人充分了解合同义务和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以便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允许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以及合同谈判时提出不同意见,如果发包人同意也可以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予以修改。
(4)技术规范。本部分一般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现场的自然条件,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度及雨雪量、风向、风力等描述和资料;二是现场施工条件,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用电及有关勘探资料等;三是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要写明招标工程的具体要求,可能包括对材料,施土工艺特点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尤其是对特殊工艺的质量要求,还可能包括施工程序及应采用方法的描述。这部分内容在招标阶段是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和计算施工成本的依据,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合同责任和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因此一般需要详细和明确。
(5)工程量清单。泛指的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施工工程量清单、永久工程的设备清单和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划分要与技术规范相对应,需认真细致地编写,它是投标人报价的主要依据。如果合同采用总价承包方式,应采用施工图设计的预算工程量;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可使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概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属于招标人估算的和临时的量值,作为各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支付工程款时,则应以由承包人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人的单价和合价,应按照企业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市场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的基础。间接费、利润、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税金等按现行的计算方法计取,计入其他相应报价表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p#副标题#e#
(6)参考资料。这部分内容不是每一个招标文件都必须包括的内容,如果提供“参考资料”,应予说明它不构成未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信息帮助,招标人对其详实准确性不负责,应由投标人在现场考察中进一步收集资料落实。如承包方应缴纳的税费;如果在技术规范中未提供当地的气象资料,在此说明的一年内不利于施工的影响天数;施工现场远离主要交通干线时,当地的站场情况和运输条件等信息。
(7)必要的格式性法律文件。通常包括投标保函格式、履约保函格式、预付款保函格式、标准的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格式、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格式等。这些文件格式可以采用附录的形式包括在招标文件之中。
【例】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合同格式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件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二卷技术规范
第五章技术规范
第三卷投标文件
第六章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与报价单
第八章辅助资料表
第九章资格审查表(有资格预审的不再采用)
第四卷图纸
第十章图纸
(三)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
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十五日)任何时候招标人均可以对其中的任何内容或部分加以补充或修改。
1、对投标人书面质疑的解答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会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如对其问题给予书面解答,就此问题的解答应同时送达每一个投标人,但送给其他人的解答不涉及问题的来源以保证公平竞争。
2、标前会议的解答
标前会议对投标人书面和即席提出问题的解答,在会后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3、补充文件的法律效力
不论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或修改,还是对投标人质疑解答的书面文件或标前会议纪要,均构成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各文件的发送时间靠后者为准。
4、补充文件的发送对投标截止日期的影响
在任何时间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但应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书时予以考虑。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澄清或修改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以前送达每一个投标人。因此若迟于上述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
(四)投标担保
l、投标担保的形式
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在预期合同价格的1%~5%范围内,合同额较大的项目取较小百分比,反之取较大百分比,既要使保证金额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又不要令投标人负担过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七部委30号令规定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2、投标担保的约束条件
由于投标担保是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因此投标担保约束的是开标后投标人的行为。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自主决定而不构成投标人违约,如申请资格预审后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者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与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投标书或更改其内容等均不能视为投标人违约。
投标截止日期后构成投标人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包括:
(1)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标;
(2)开标日后坚持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对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报价计算错误拒绝签字确认;
(4)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
(5)中标后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五)
1、合同范本的作用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不仅是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也是未来合同的基础。为了避免合同中缺少某一部分的责任约定,也为了防止具体合同中某些责任或风险的划分不够公平合理,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发布了一些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合同文件范本。
2、合同范本的种类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世界银行和亚洲发展银行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
(3)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上述合同范本既有一定的强制使用效力,同时也允许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对其中不适用的某些条款予以删节、修改或增补范本中未涉及的条款。
(六)监理招标文件
(一)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通常由以下几部分文件组成:
(一)投标邀请信
投标邀请信是招标人发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短名单内监理单位的信函,应在招标准备阶段完成。
(二)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是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和编制投标书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尽可能完整、详细。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工程的综合说明。说明监理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工程等级、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预计的开竣工日期等。
2.委托的监理任务纲要
任务纲要是招标人准备委托的工作范围,投标人依据此文件编制监理大纲。纲要内说明的工作内容,允许投标人根据其监理目标的设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说明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
(2)评审内容;
(3)投标人应提供资格的有关材料等。
4.招标投标程序
(1)有关活动的时间、地点的安排,如现场考察、投标截止日期等;
(2)对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的要求;
5.评标考虑的要素和评标原则。
(二)编制招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委托工作范围确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监理服务工作大纲与合同中委托监理范围的关系
监理服务工作纲要是投标须知中的内容,是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时制订监理规大纲和报价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作为合同有效文件。而合同专用条件中写明的委托监理范围可以相对简单概括,定标签订合同后与投标文件共同作为合同文件。#p#副标题#e#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规定的委托监理正常服务范围的内容。
1、制定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等。
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
3、参与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协助评标与合同谈判。
4、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调不同合同工序间的衔接。
6、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材料来源;
(2)合理安排出图,及时颁发施工图纸;
(3)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图纸;
(4)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
(5)质量控制与材料和工程试验;
(6)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7)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量的计算.编写有关记录与报告;
(8)签发变更命令、评估变更,确定未标价工程的费率.指派计日工或决定要求的;
(9)制备并颁发付款证书,签订工程的完成;
(10)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11)检查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防止污染环境;
(12)核对施工单位的账目、发票、索赔及其他呈报;
(13)保存付款记录;
(14)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15)主持与施工单位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他有关事务,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录;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发票、索赔和其他报告并作出答复;
(17)在账目、索赔、问题、争议与分歧等方面协助发包人处理或在需要时作出决定,假若需要仲裁,协助发包人为任何法律行动制备支持文件;
(18)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19)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20)编写并保存月度进度报告,及时提供向世界银行报告的有关材料;
(21)定期编写进度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以及工程完工时的竣工报告;
(22)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2、合同的计价方式
由于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在一个合同内可以仅规定一种计价方式,如土建工程施工监理采用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比取费。为了使投标人能够正确报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3、发包方提供的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约定
发包方可为监理机构在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免费提供的物质和人员服务,应在招标文件内予以明确,以便投标人报价时不再考虑。物质服务通常包括现场办公用房、办公室设备和生活配套设施。凡未写明的部分均需由监理单位自备。
4、酬金和支付
这部分内容的重点要明确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整价格,以及附加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在招标文件内应说明投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和投标书的封记与递送要求。
(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单位概况。包括单位资质等级、核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或股东单位、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大纲;
3)监理机构的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主要人员的监理业绩;
4)监理机构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5)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检测的协议;
6)近几年的监理单位监理业绩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封记。我国目前对只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一般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可以放在一起打捆包封,开标时报价也予以宣读。如果是大型复杂工程,因其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广泛(包括不同阶段或不同性质的内容),评标时主要关注所提供监理服务的质量,按照世行的规定技术投标书和财务投标书要分开单独包封。只有经过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在缩小的范围内进行二次开标公布报价,未通过技术评审的财务投标书不再启封。
如果是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技术标和商务标必须同时递交,投标截止日期后虽然不
马上开启商务标,投标人也不允许对报价再作任何修改。若招标仅是基于质量的选择,不要求投标人报送商务标,经过技术评审比较出最优投标书后,再通知其提交商务报价书。商务报价书的内容是否合理,作为合同谈判的内容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