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普通1)


流动资金抵押借贷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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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更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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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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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金额(大写)│月│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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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同。│ 
│  第三、,按银行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 
│     计息办法计算。                      │ 
│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     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     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 
│  第六、借款方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 
│     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 
│     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 
│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 
│  第七、借款方以  ,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或公证机关│ 
│     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 
│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借款│ 
│     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 
│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证机关及  各│ 
│     一份。                          │ 
│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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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公 证 单 位    ││ 
││        │        │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公证机关:      (章)││ 
││     (章)│     (章)│              ││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公证机关负责人:   (章)││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              ││ 
││        │        │              ││ 
││        │        │              ││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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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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