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
客户:
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委托
第一条 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按照客户交易指令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并按照客户交易指令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客户交易指令。期货经纪公司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客户,客户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客户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 客户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客户资金不足5万元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为客户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期货经纪公司开户银行确认客户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保证金。同时,客户授权期货经纪公司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客户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期货经纪公司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经纪公司调整保证金,以期货经纪公司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期货经纪公司有理由认为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客户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客户发出。
第三节 强行平仓
第八条 客户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约定)。
第十条 客户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期货经纪公司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客户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客户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期货经纪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客户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期货经纪公司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客户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期货经纪公司的确认,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使客户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停止客户开新仓,并可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客户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客户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采取(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约定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期货经纪公司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约定方式)向客户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客户对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在约定时间内未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客户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p#副标题#e#第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节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或者客户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客户授权下列人员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 ______ ______
____ ______ ______
第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或者客户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客户授权下列人员为客户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 ______ ______
____ ______ ______
第十九条 客户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
第二十条 客户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经期货经纪公司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客户未及时书面通知期货经纪公司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负担。
第六节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客户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客户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客户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审核客户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客户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客户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期货经纪公司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客户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客户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期货经纪公司应协助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节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客户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期货经纪公司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异议后,期货经纪公司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经纪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结果不符合客户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期货经纪公司有过错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客户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交割申请。客户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客户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客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客户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期货经纪公司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p#副标题#e#第九节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从客户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客户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客户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客户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客户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支付罚款;
(五)为客户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客户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客户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客户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期货经纪公司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向客户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客户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客户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客户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客户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客户的税项由客户承担,前述费用不在客户支付给期货经纪公司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期货经纪公司没有过错的,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客户开户资金汇入期货经纪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客户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客户的委托关系:
(一)客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签署的批准文件的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客户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客户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
(四)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客户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客户应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客户的持仓和保证金。经客户同意,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客户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终止委托关系,客户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六节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 客户:
授权签字: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p#副标题#e#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