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


合同
FNANCING AGREEMEXIT
200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YH
交易号:YH.RK-5BBG916
执行代码:YHBG3C1218
签约地址:中国
甲方(投资方):香港鑫海投资发展公司
乙方(项目方):黄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为发展教育、环保、医疗、交通能源、水库港口高新技术等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甲方诚意为乙方项目安排融资款项,乙方诚意为甲方认可的银行开具保函即B/G担保票据,作为抵押品。甲、乙双方同意在中国市内共同注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由甲方引进项目建设资金作为项目投资资金。为此,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一 甲方有能力安排世界首50名银行以美元为币种的款项,并保证此资金来源是良好的、清洁的、合法的、与犯罪无关的资金。
二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作为乙方的全权代表(详见附件三)安排款项。融资得到的资金保证用于开发中华黄氏高能电动车制造项目使用(详见项目清单)的建设,不准用于军火及犯罪行为有关的交易。
三 担保品条件:
1、担保品名称:由中国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出上银行系统网的B/G保函(BANK GUARANTEE)。
2、资金总额:壹拾亿美元。
3、期限:一年零一天(366天),该B/G到期自动失效。
4、保函面额:每张面额贰仟万美元。
5、保函受益人:甲方是该保函的受益人,到期由甲方平仓还本(见附件二)。
6、过款率:银行保函(B/G)面额的百分之百(100%)。
7、年息:零(不付息)。
8、操作费:百分之二(2%)按每批过款额之后由项目企业方返回甲方。
9、开证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成都分行(需中国五大银行省一级分行以上)。
10、操作银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
11、保函性质:可转让,可分割,不可撤销的,到期无条件保兑的,经开证行总行确认的,可通过SWIFT查询和传送的。
12、交易方式(见附件四):银行对银行分批多证运作(BANK TO BANK通过SWIFT进行)。
四 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在中国深圳签订本合同书。甲方提供操作银行坐标,乙方提供开证银行坐标及授信额度函(见附件一)操作程序(见附件五)所列文件。
2、本合同签定后的16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通过开证银行开出上述内容的银行保函(B/G)的《有能力开证通知函》(见附件二)或正本B/G的副本,以SWIFT方式传迅约甲方操作银行查询并同时将副本复印件FAX给甲方备查。
3、甲方操作银行收到《有能力开证通知函》或B/G正本的副本,甲方经银行对通过SWIFT查询无误后(见附件六),向开证银行SWIFT方式发出《银行付款承诺函》。
4、乙方开证银行收到《银行付款承诺函》经查询无误后即分批开出保函,每批保函数额不少于伍亿美元为一证。同时将分批保函(B/G)正本的第一复印件以SWIFT至甲方接证银行和FAX给甲方备查。
5、甲方操作银行收到分批B/G正本的副本经查询无误后依照协议过款率分一批过款,A、第七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15%;B、第二十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30%;C、第六十个银行工作日支付B/G面额的55%。甲方分批应付的金额以SWIFT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每批保函总面额的资金到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开证银行将分批保函正本用银行专迅通道送达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甲方指定帐户,直到延续到合同所签订的融资总额度为止。
五 :
1、甲、乙双方同意,自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在15天内不上报开证银行总行属违约,双方应绝对负责,认真执行,共同遵守,谁违约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守约方有权利追究违约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违约方至少赔偿守约方按B/G面额的2%,给守约方1%及其它有关各方面的中介1%,此违约的赔偿金额2%,不需通过国际律师的协助,任何时候均有效。
2、甲、乙双方包括相关直接或间接人员均应绝对保密,不能泄密对方有关资料,必须严格遵守ICC500/600的有关不欺诈、不泄露、及跨越对方关系的规定。
3、本合同受中国香港和伦敦法律的约束。
4、本合约自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有效。
六 如有关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均视为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 本合同以中文为准,正本共七份,甲方3份;乙方4份;见证方持副本壹份均具有法律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投资方):香港鑫海投资发展公司 乙方(项目方):四川黄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甲方Mr.chan chi ching 乙方法定代表人:
Managing dirertor

盖章:陈志清 签字:总裁 盖章 签字

身份证/护照NO 身份证/护照NO:510124195311095713

甲方见证人:(签名、盖章)                                乙方见证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护照NO 身份证/护照NO

二00 年 月 日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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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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