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
国家联合会运动员代理人· 在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有关规定下,运动员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以他的名义在竞赛日程安排及赞助等商业活动中行使权力。
·委托代理是基于联合会授予代理运动的权利范围之内。
·联合会在以下条款下愿意授予资格:
一、名词解释在本合同中,以下词语表达的意思为:
“运动员”——属于联合会的运动员“国际田联”——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国际田联条例”——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和生效的各种适用条例,包括修改后的法规条例
二、资格授予一旦签订本合同,代理人则有资格代理该联合会属下的运动员,并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三、条款代理人代理运动员的资格年限为一年(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合同
1. 代理人在获得资格后,只能在与运动员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委托合同之后,方可代理该运动员。
2. 运动员年龄在18岁以下者,与之签订的委托合同必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字。
3. 合同必须公平、合理、适用,在任何情况下满足运动员的需求。
五、合同中代理人的义务作为获得资格的代理人同意:
1. 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章程和有关条例;
2. 帮助运动员遵守国际田联关于资格的适用条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条;
3. 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4. 代理运动员的原则是不影响其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
5. 尽一切努力保证运动员履行合同,参加比赛;
6. 对运动赛程安排了如指掌,与运动员的教练、所在俱乐部、国家联合会一起,共同协商和制定该运动员的竞赛安排;
7. 尊重国际田联的竞赛日程以及国际田联制定的优先权体制(见国际田联条例第12条)。
8. 尽一切努力保证运动员遵守联合会竞赛日程,以及参加联合会向运动员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重要会议;
9. 保证受代理运动员必须参加国际田径指定的赛事,即:
A.地区锦标赛B.世界室外锦标赛C.世界杯赛D.奥运会10. 服从国际田联由其条例所做出的处罚;
11. 保证解决争议的方式遵守本合同规定,或联合会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
12. 揭发代理运动员使用国际田联及国家联合会禁止使用药物和技术的事实;
13. 与使用违禁药物或技术的运动员终止合同,并向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报告这一事实;
14. 作为运动员唯一的代理,让所代理的运动员随时了解为他所做的安排和商业活动;
15. 在国际田联要求的情况下随时报告运动员的行踪。
六、资格续签
1. 本合同期满后,代理人须填写国际田联提供的资格续签申请表(见附件5)。
2. 如果国家联合会对代理人的工作满意,可以延续该代理人的资格一年。
3. 如果国家联合会不愿延长资格期,必须向代理人书面说明这样决定的原因,在国家联合会官员和代理人都方便的时候给代理人发出书面信件,或邀请他见面终止其资格。
4. 如果在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后,联合会决定愿意授予完整的无条件的代理资格,可以依合同条款做。如果愿意承认代理的合法资格,并基于表现或行为的条件之上,也可以这样做。如果其决定代理人有问题,也可以用绝对清楚的方式拒绝续签该代理人的资格。
5. 如果代理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他必须按以下仲裁第9条规定做。
七、终止
1. 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可随时终止。
2. 不适合做运动员代理的事实。
3. 当联合会想终止与代理人的资格协议时,它应该通知代理人,并呈述原因。代理人也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争取机会。在收到意见书后,联合会应该予以考虑,如果认为正确,可以终止代理人的资格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继续从事运动员代理。当联合会发现代理人有不正当行为,但又不足以到终止其资格,但严重到给予纪律处罚,联合会向代理人书面提出意见。代理人有机会口头或书面向联合会申辩。在收到代理人的意见书后,联合会应该给予考虑。如果认为正确也可处以罚款,或者吊销代理人资格一段时期,或两者并用。
八、仲裁
1. 赛事中起于联合会和运动员代理人的争议应提交联合会纪律仲裁小组。
2. 在不能解决争议的赛事中,可申请由国际田联考虑。国际田联将向双方征求意见,并给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国际田联的决定对争议双方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运动员代理人不接受解决办法,联合会考虑是否对其代理人资格采取一定措施。
3. 如果国际田联的决定仍未解决争议,遗留问题由国际田联仲裁小组解决。国际田联仲裁小组应该按国际田联仲裁指南的程序解决,其决定为最后判决,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本合同符合联合会所在地区的法律,接受法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