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版权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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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这个合同适用于直接从外国出版社购买翻译,由被许可方负责制作的情形。付款按约定的印数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中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为出版者)与×××(外国出版社名称、地址)(以下简称版权所有者)双方签订。


  版权所有者享有×××(作者姓名))(以下简称作者)所著××(书名)第×版的版权(以下简称作品),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本协议,版权所有者授予出版者独家许可,准许其以该出版社的名义,以图书形式(简/精装)翻译、制作、出版该作品中文(简体)版×册(以下简称翻译本),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发行,不包括和。未经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复制版权所有者对该作品的封面设计,也不能使用版权所有者的标识、或版权页。本协议授予的权利不及于该作品的其他后续版本。


  2.对于出版×册翻译本的权利,出版者应按照第18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版权所有者费用,版税按翻译本定价的百分之×计算,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支付××美元;
  (2)翻译本出版时或××日期之前支付××美元,以时间早者为准;
  如果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出版者有任何过错,此款项不予退还。
  如果出版的翻译本实际价格高于原估价,版权所有者将按一定比例提高收费,相当于翻译本定价增加的部分,该费用于出版时支付。


  3.直至版权所有者收到第2条所列款项,本协议生效。


  4.出版者将负责安排一位合格的翻译者,保证准确无误翻译该作品,并将译者的名字和资历报告给版权所有者。未得到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作品进行省略、修改或增加。版权所有者保留要求出版者提交译稿样本的权利,在其同意后,出版者方可印刷。


  5.如需要,翻译本出版者应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权资料的使用许可,并应当为这些许可或权利支付费用。直到版权所有者收到出版者书面确认--出版者获得了许可,版权所有者才会向出版者提供生产资料用于复制该作品中包含的插图。


  6.出版者就确保翻译本的印刷、纸张和装帧质量,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可供选择的表述:
  如需要,版权所有者负责取得原作品中第三方控制的版权资料的使用许可。对于获得这些许可而支付的费用,由版权所有者再向出版者收取额外的行政管理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直到版权所有者获得许可,他才会向出版者提供生产资料用于复制该作品中包含的插图。

  7.出版者所有翻译本的封面、书脊、护封(如果有的话)和扉页上都必须醒目的印上作者的姓名,并在扉页背面注明下列版权声明:“××(原书版权详细信息)”以及下列声明:“此××(书名)的翻译版由××(外国出版社名称)许可出版”。出版者也将对翻译文本进行版权声明。

  8.翻译本出版后,出版者应向版权所有者提供××本免费样书,并说明该翻译本的实际出版日期和定价。


  9.如果出版者未能在××日期前出版该翻译本,该合同中的所有授权将由版权所有者收回,而出版者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或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受影响。


  10.未事先征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出版者不能处分该翻译本的任何附属权利。


  11.如果本合同中所规定的款项逾期3个月仍未支付,授予予的许可将立刻失效,转让的任何权利将收归版权所有者,而无需进一步通知。


  12.版权所有者应向出版者保证其有权利和能力签订本合同,根据英国法律该作品决不会侵害任何现存版权,或违背任何现存协议,该作品中不含有任何内容会引起或民事纠纷造成损失,否则因此而给出版者造成的损失、伤害或开支,版权所有者应给予赔偿。


  13.未得到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之前,出版者不得将所获得的版权许可转让或惠及他人,也不能以出版者以外的任何名义出版该翻译本。


  14.除本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权利外,该作品的其他所有权利由版权所有者保留。


  15.出版者应将翻译本的详细情况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以得到正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相应法规尽一切努力保护翻译本的版权。出版者还同意对侵犯该翻译本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费用自理。


  16.当翻译本已绝版或市场上已脱销,出版者应当通知版权所有者,则所有权收归版权所有者,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出版者则享有优先权对该翻译本进行重印;但在得到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或达成协议前,出版者不得自行重印。


  17.如果出版者宣布破产,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且在接到版权所有者书面通知(用挂号信寄到本合同第一段所写的地址)后的一个月内仍不纠正,本合同即自动失效,授予出版者的版权许可将收归版权所有者,而不影响出版者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的或应付的任何款项。


  18.本合同规定的应付给版权所有者的款项都应按支付当天汇率以英镑/美元支付,不得以兑换或代办费为由扣除。付款可以支票或银行汇票支付,寄至××× (外国出版社财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达账,汇至版权所有者的账号×××(外国出版社银行的名称与地址)。如果出版社依法应扣税,他们应声明并提供相应代扣税凭证。


  19.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双方必须遵守。但本合同任何条款不限制版权所有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提起诉讼,以防止该翻译本在本合同第1条所限定的市场范围外发行。


  20.(1)如果版权所有者全部或部分业务被收购,版权所有者可以不经出版者的同意转让本合同。
  (2)本合同包含了双方充分而完全的共识和理解,取代了之前就本合同有关事宜达成的所有的口头的、书面的协议与承诺,除经双方书面协商,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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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只有出版者在本合同制定之日×星期之内签字,本合同才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出版者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版权所有者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注解

 


  序言
  这部分给出了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翻译作品的详细资料。对于一部很快会被修订的非小说作品,西方出版社通常会将版权许可仅限于当前版本。


  第1条
  这一条说明了被授予的专有权在语言、地域和印数等方面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从技术上这就排除了外国出版社单独授予其他出版社中文图书俱乐部版权(参见第5章“附加权利”中对中国图书俱乐部现状的描述)。如果权利限定以精装或平装、二者之一的图书形式出版,这就使版权所有者可以自由将另一种装帧形式许可另一家出版社,尽管该另一家出版社要面临使用中文译本的问题。如果市场可以保证两种版本的出版,那更可取的做法是,首要的被许可方获得图书,并通过修改第10条的规定,要求有权将另一种装帧形式的出版权再许可另一家中国出版社。然而,本书写作之时,中国图书市场的低定价大概不能保证两种不同定价版本的存在。


  本条的表述限制了中国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原书的封面设计,这是因为封面图像可能来自外部版权资料。如果不存在这个问题,且被许可方希望使用原书同样的设计,本条表述可以修改。
  被许可方是否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版或与原出版社联合出版,这个问题很重要。实践中有多种情况:一些出版社非常看重自己的名称(如:美国微软对其计算机软件),可能会明确要求被许可方使用其标识;另一些可能不希望其标识被使用,因为翻译版本可能被认为是某种形式的合资。一些出版社为使用其名称收取一定费用或额外的版税。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澄清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如果许可方明确要求以联合名义出版,则本条的表述将被修正。


  第2条
  这一条说的是付款;一次性付款是根据约定即数和中文版定价基础上的版税百分比;中国目前有一个固定的图书定价体制。以本合同为例,付款一般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合同签订时,第二次是在出版之   日或约定的“最后日期”。这个日期一般是翻译本的预计出版日期,这意味着款项应当在该日期支付,即使翻译本还没有出版;这是对快速出版的刺激。
  像付款货币种类一样(见第18条),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当然可以协商。如果中国出版社认为所有付款数额以美元表示比较容易支付,而如果美元又不是该国流通货币,就必须与外国出版社协商。
  如果中国出版社违约,付款就被没收。还有一条规定,如果图书最终定价高于谈判时的估价,应按比例提高一次性付款,如果价格上涨,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3条
  只有首笔款项被支付,本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4条
  本条旨在确保翻译应由一名合格的译者准确的翻译。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这样使外国出版社能够控制修改情况;为使本书更符合中国市场,作者对省略或增加资料没有异议。这种修改应当在谈判之初尽早提出,以便许可方与作者就这些修改商议。这条还规定外国出版商可以要求一份译稿以审查批准。必须提到的是,中国出版社提出的任何政治性的修改都可能危及此次交易--如果作者认为这些审查是无法接受的。


  第5条
  许多西方图书包含插图或其他外部资料的引文。中国出版社应与国外出版社认真核对,根据本合同整体许可,这些资料是否可以自动再次使用,或者再次使用必须获得同意并另外付费。在提供复制软片前,“再次清理”外部版权所有者(如商业图片代理商和博物馆等)对这些资料版权的许可,遵守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规定“再次清理”版权的责任和付款义务由中国出版社承担,外国出版社则必须清楚地提供外部版权所有者的名单和地址及其所控制的版权资料;然而他们无法为中国出版社提供“再次清理”用的具体信息,因为这曲单个版权所有者确定。有些外国出版社也许会代表被许可方进行版权的“再次清理”,但可能会收取许可费及一定手续费。合同样本中提供了另一种规定的表述,以供选择。


  第6条
  这条要求根据当地条件,翻译本的制作质量要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第7条
  原作者的姓名必须得到适当的认可;原版图书的版权信息必须印在扉页背面并对原出版社予以承认。这是有必要的,因为版权行也许是作者的名字。由于目前根据英国法律对作者主张其精神权利的规定,一些英国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做下列声明:“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法案,    (作者)在此声明其享有精神权利。”中国出版社还需要注明其对中文文本的版权所有声明。


  第8条
  这条规定翻译本出版后应免费送给外国出版社的样书的数量,并  提供出版日期和最终定价等具体信息;万一定价提高而需补付版税,这  是有必要的(见第2条)。


  第9条
  本条规定了一个现实的出版时间。实践中,如果中国出版社确有原因延误了出版,并适当提前通知,大多数出版社会考虑延长期限;但是,定期更新版本的图书(如教材)出版社很可能会担心中文版的出版是否耽误,原书新版本是否即将出版,所以他们希望协商将许可转到新版本。


  第10条
  第1条已将授权限定为图书形式;转让中文版的附属权利被自动排除。如果像平装本或俱乐部图书出版权等附加权利被授予,它们必须在谈判最初阶段讨论,任何版权收入以何种比例与外国出版社分配都应达成协议。


  第11条
  合同可以因为逾期不付款而被取消。一些西方出版社和代理商也许会对逾期未付金额收取利息作为对逾期付款的处罚。


  第12条
  这一条是对中国出版社的保证和损失补偿条款。这项保证是根据英国法律而作出,因为我们不能指望英国出版社了解中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关于立法的表述要根据不同的版权许可国家而调整,如美国、德国等。


  第13条
  未经国外出版社的事先同意,本许可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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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
  许可仅限于第1条中列出的权利。


  第15条
  中国法规要求被许可方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许可合同,此程序至少需7个工作日向那些不熟悉中国版权许可的外国出版社解释这一点,是明智的。使中国被许可方能够对在中国市场同一选题的任何未获授权版本提起诉讼,并得到中国国家版权局的帮助(更多信息见第7章“版权登记程序”)。


  第16条
  因为许可仅限定出版一定数量的版本,该条规定了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果一本书成功且要重印,许可方可能希望就下一次印刷商谈新一轮的付款,版税才会比第一次印刷高。


  第17条
  这条说明了合同取消的几种情况:被许可方破产或违约。很少有西方出版社会自动提供一条相应的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条款--如果许可方破产或违约,该合同取消;但这可以被要求。


  第18条
  本条规定了汇款的实际操作;付款货币种类应与国外出版社约定。一些出版社可能希望在本条中插入收款部门的准确信息;大型出版社有专门版税部门,可能位于总公司之外的不同地址。如果是通过文字作品代理商获得版权并付款,那么有必要插入此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说明该代理商的委托费已被扣除。需要提供银行扣税文件,以便外国出版社能在自己国家要求归还已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对版税付款扣税取决于中国与该许可方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如果有必要的话在本书写作之时,对英国出版社授予中国出版社版权的版税收入,中国先扣除5%的营业税,然后再就此余额扣除10%的所得税。支付公司税的英国出版社可以通过从他们每年缴纳的公司税中抵扣所扣所得税,但无法重新获得营业税。


  第19条
  这一条说明本合同在中国法律下执行,适用中国仲裁程序。这种规定是与众不问的,因为在世界版权许可中的惯例是适用版权输出方国家法律,也可能遭到不熟悉中国市场的西方出版社的反对。尤其是美国出版社经常要求合同应当受他们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约束。


  第20条
  当许可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被收购时,本条允许许可方转让许可合同,这在西方是经常发生的。本条还规定该合同必须在指定期限内签订--西方出版社之间一般为6个星期,但对中国的许可也许12个星期更合适,因为中国被许可方要办理许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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