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范本


  1.格式

  ────────────────────────┬───────────

  使用该外观设                │⑴

  ⑶                       │

  计的产品名称                │

  ──┬─────────────────────┤  (外观设计)

  ⑷ │姓名                   ├───────────

  设├─────────────────────┤

  计│地址                   │⑵

  人│                     │

  ──┼─────────────────────┴───────────

  ⑸ │姓名或名称         电 话

  ├─────────────────────────────────

  │              邮 政

  申│地 址              □□□□□□

  请│              编 码

  人├─────────────────────────────────

  │国籍或总部所      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在地国家名称      所在地国家名称

  ├─────────────────────────────────

  │代表姓名

  ──┼─────────────────────────────────

  ⑹ │名 称         地址

  专├─────────────────────────────────

  利│局给出的       代理机构所在地区

  代│      □□□□□          □□□□□□

  理│代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代理人姓名        登 记 号

  ──┴─────────────────────────────────

  ⑺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⑻申请文件清单          │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代理人委托书

  │ □要求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

  ────────────┬────┴────────┬─────────

  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    │⑿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             │ 签章

  │             │

  │             │  年 月 日

  ────────────┴─────────────┴─────────

  2.说明

  (1)申请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代理人的,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代理人登记号指代理人在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记。申请人在请求书中未作出请求费用减缓的标记,申请日后提出费用减缓,申请 费不予减缓,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局原则上不批准费用减缓请求。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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