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06年 ** 月
(编号:06-1-00*)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北京签订:
甲方:
注册地址:
:
乙方: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知春路23号大运村量子银座2层
法定代表人:李爱庆
鉴于:
甲方 (姓名或名称:必须与所转让的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 (专利名称:必须与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 (九位)公开号 (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 (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 ,授权日 ,公开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
甲方拟将上述专利权予以对外转让,为此,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承担本次项目的顾问工作。
为使甲乙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专利权转让顾问等相关业务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协助甲方策划、起草相关文字材料,包括撰写本次转让的推介方案、专利权转让信息的发布文本、专利权价值分析报告等,上述文件资料须经甲方确认后方能正式成文;
2、乙方利用自身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平台在国内外发布甲方的专利权转让信息,同时利用乙方会员单位的专业服务,为甲方寻求有意愿且有实力的受让人;
3、根据项目需要考察受让人的资质和财力情况,筛选意向受让人;参与组织进行商务洽谈,签约;
4、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人,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其专业服务会员提供专利权转让的招投标或拍卖服务;
5、乙方提供上述专利权转让的交易鉴证、交易价款的结算等工作。
第二条 甲方与承诺
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一切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任意第三方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相关机构认定甲方侵权或者宣告专利无效导致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
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向乙方及时提供甲方委托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甲方在标的专利权上设定担保等权利限制而影响转让条件的设置或者影响继续进行的,甲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双方将就本协议的继续执行进行协商。在项目无法继续协议终止的情形下,乙方承诺就甲方已经完成的顾问工作支付相应报酬。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协议委托事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与本统筹顾问协议所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
5、不论受让人通过何种渠道与甲方接触,也不论专利权转让是否在乙方交易场所内交易,凡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了本协议所委托的专利权转让事项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6、甲方专利权转让交易的鉴证应委托乙方办理,相关的专利权转让价款应通过乙方的指定的进行结算。
第三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承担本协议甲方委托事项的业务能力的企业,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乙方应选派富有专业工作经验、熟知委托项目性质和目标、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委托事项的工作,乙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参与本委托事项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以便甲方本次委托事项的顺利完成。
4、乙方应勤勉履行推介职责,为甲方重点推介资信良好的受让人,并代表甲方利益与意向受让人进行谈判或参与甲方与意向受让人之间的谈判。
5、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所指的信息发布是指,乙方依据其拥有的信息发布渠道为甲方本次专利权转让进行信息发布,具体发布渠道包括《中国证券报》、《证券报》、《北京现代商报》、《中国网络电视频道》、北交所网站、新浪网、国研网、中华理财网、全国49家产权交易合作机构等,乙方也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在乙方举行的推介会上进行推介,或举行专场推介会(费用由甲方另付)进行宣传推介。
#p#副标题#e#第四条 保密事项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如下: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因委托事项进行的需要,向相关的中介机构披露,并确保该等机构承诺同样程度的保密义务;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壹年。
第五条 费用支付
根据专利权转让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顾问费。
本协议项下专利权转让的转让费在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甲方支付顾问费为转让费的 %;转让费超过 万元的,甲方应支付的顾问费为 万元的 %及超过 万元部分的50%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顾问费= 万元的 % + (转让费 - 万元)*50%。
支付时间为:
1、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前期运作费用 万元(即 万圆人民币整),待委托事项完成后从应付费用中抵扣。
2、受让人和甲方签署的5日内,甲方支付向乙方支付全部顾问费(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运作费的部分)。
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支付上述款项。
如果在合同期满或协议解除时,通过乙方的服务未能给甲方找到意向受让方,乙方收取的前期运作费用在扣除一定成本后退还甲方。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未完成此次专利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或甲方决定停止专利权转让行为)使此次专利权转让未能完成,上述费用不再退还。
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甲方实现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进行交易,且不论该专利权转让是否在乙方交易场所交易,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的顾问费。
第六条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及守约方根据本款为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2、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导致第三方向对方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责任方应就对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第三方的费用,为对抗上述请求和根据本款实现自己的请求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未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其追索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签,应在协议期满前壹个月内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事宜。
3、本协议双方的联络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述事项有关而发出的通知,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应以中文书写,并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发至双方如下指定地址:
甲方:
乙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大运村量子银座2层
甲方(盖章):
专利权所有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二○○六年___月_____日 二○○六年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