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却没有收到货款
2007年12月25日,家居公司向劳迪公司订购花花鼠小姐毛绒玩偶5000个,单价26.40元,总金额13.2万元。合同对供货日期和付款方式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家居公司并未支付预付款,但劳迪公司仍依约送货5000只。家居公司收货后,已将这些玩偶作为赠品向顾客发放。但家居公司最终没有付款。劳迪公司认为,接受订单后即要求工厂加班定制相关产品,并及时供货。但家居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付款。虽经多次催讨,家居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家居公司支付货款13.2万元并利息。
签订合同时“暗中勾结”
家居公司辩称,合同订立之时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了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家居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要求将合同价格变更成当时市场的实际价格。为此,提供了劳迪公司紧急联系人苏女士系该公司股东等证据,认为系争合同由本公司原行销部经理王先生签订,而王先生与苏女士密切,故合同显失公平,单价过高,要求法院对合同单价予以调整。
显失公平之辩不成立
然而,法院注意到,家居公司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是高某而非王先生,合同上加盖有家居公司合同专用章。且家居公司向劳迪公司采购毛绒玩偶经过层层审批,手续齐全。故家居公司提出合同由王先生一手操办、从而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王先生与苏女士有何关系,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关于价格问题,法院认为,毛绒玩偶是家居公司作为年节促销赠品所用,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非常短。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不同品质的商品价格肯定不同,家居公司不能以市场上存在9元一只的玩偶,就认定所有的老鼠玩偶在任何时间段都必须卖9元一只。家居公司之价格抗辩亦不予采信。(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