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某包装制品公司通过传真与某纸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双方明确包装制品公司提供KT板3000张,包装制品公司按约于同月和10月二次发货。货款总金额为8.3万余元,纸品公司收到货物后, 包装制品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6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纸品公司也支付了货款1万元,但尚欠货款6万余元纸品公司迟迟不付。故包装制品公司向法院诉讼,要求纸品公司偿付货款6.1万余元。
纸品公司以传真件合同的字迹不清,发货数量有出入为由,拒付尚欠货款。
法院认为,通过传真订立采购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并以送货单为依据,证明已向被告供货,原告又以发票为依据,证明原告已开具发票,被告也曾开具支票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