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间,李某受袁先生雇佣在上海市郊某处建造一私宅房。18日16时许,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二楼一平台处坠落,被送至宝钢医院救治至今未愈并成植物人状态。
今年春节后,李某在妻子的代理下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袁先生、房主刘女士及其公公蔡老汉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8万余元。
被告袁先生辩称,由于李某在工作时间过量饮酒,并在高空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袁先生的老丈人蔡老汉辩称,此次建造房屋其和女婿是签订过合同的,双方约定如发生工伤等情况由女婿袁先生承担,故不应由其承担任何责任。
刘女士承认所建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其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建造获得批准,并将有关建造的事情委托其公公处理,后来其公公将该工程发包给袁先生并与之签订协议其均知晓。
法院认为,李某系袁先生雇佣的员工,雇员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的,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女士系房屋实际的权利人和所有人,系此次工程的实际发包方。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女士与其公公均认为袁先生有多年从事建筑行业施工的经验,虽无相应资质,但应该能够胜任此次施工工程。所以刘女士应对袁先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蔡老汉只是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虽然双方协议约定若有工伤由袁先生负责,但该协议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袁先生除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近12万元外,再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而刘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李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