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造房摔死
去年11月17日,东家倪先生与转包人陈先生签订《建房工程承建协议》,由陈先生承建倪先生房屋的翻建改造工程。之后,陈先生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死者薛先生,双方未签书面合同。薛先生即组织人员开始翻建房屋,12月9日下午,在房屋翻建过程中,薛先生从二楼楼顶坠落至地面,经送往医院救治无效而身亡。在薛先生救治过程中,倪先生支付了医疗费2283.32元。薛先生死亡后,陈先生支付了其家属4万元。现薛先生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与倪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各执己见
在法庭上,薛先生家属认为,薛从事建筑瓦工职业并受雇于陈先生,在建房过程中由于陈先生与东家倪先生对施工场所无最起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薛从高处坠楼,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故要求赔偿。陈先生认为,东家的建筑工程先由其承包,后其已将该工程转包给薛先生,故薛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其并非受雇于自己,建房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应由薛先生负责,故不同意赔偿。东家倪先生则认为,薛先生死亡的原因系其未注意安全所致,且在施工前喝酒,故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故不同意薛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死者担主责
法院认为:倪先生为改善居住条件翻建新房,虽与薛先生死亡的发生无必然联系,但其将建房这种具有专业性和危险性的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资质的陈先生,给损害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对此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陈先生明知薛先生不具有建筑业资质而仍将工程转包给薛先生,同样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薛先生明知自己无相应的建筑业资质而仍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中又未注意自身安全而蛮干,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