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贬值”向房产公司索赔损失 坚持不撤销合同诉请被驳回

  7年前化76万余元购买的房屋,因后来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而认为房屋贬值,故向法院提出要求房产公司赔偿差价损失75万余元的诉请。针对顾女士的诉请,法官释明法律关系应为撤销合同,但顾女士却没有提出这项要求。日前,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被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

 

索赔巨额“贬值”损失

 

  2002年4月2日,顾女士向上海众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莘建东路上《众众家园》的一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53.51平方米,单价5000元,总房价暂定为76.755万元。但购房合同未对房屋周边道路的情况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顾女士取得了产权。事后,因周围莘朱路下立交市政道路建设,顾女士所购房屋周围的道路情况发生了变化致房屋贬值。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房产公司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75.4031万元。

 

针对“隐瞒”双方争辩

 

  顾女士诉称,购买该房屋时,临近的广贤路、众贤路宽敞、相通,且人流、车流量较大,但此后,市政建设建造了莘朱路下立交道路,广贤路、众贤路变成了较狭小的通道,且互不相通,大大影响了房屋的价值。由于房产公司早已知晓了莘朱路下立交道路的规划,但却在整个买卖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从未告知该事项,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房产公司认为,房屋周围道路的变化属市政工程,不属于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也无法就此内容进行约定。最重要的是,当初签订买卖合同时,确实不知道该市政道路的建设,故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诉请事实不予成立

  

  庭审中,法官向顾女士释明,其基于对房屋周边情况的重大误解而提起诉讼,该诉请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合同。对此,顾女士却表示不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顾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产公司故意隐瞒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而导致其受到经济损失,故其诉请事实不成立。即使其诉请事实成立,该重大误解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应是撤销合同,其损失也应基于合同撤销而提出,但顾女士并不愿意撤销合同。(杨克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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