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逾期交房 台胞获巨额赔偿
台胞仝女士付巨资购买上海中心城区一处高档商品房,而房产商上海飞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化名)却逾期1年多才交付房屋,该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被台胞仝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按约定逾期超过90天,须按房款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0月24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飞智房产公司支付仝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137.3万余元。
2006年3月28日,来自台北的仝女士与飞智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仝女士购买位于市中心《海银国际大厦》一套房屋,总价款为870.5万余元。合同约定,于2006年7月28日前,房产商将该购买的房屋交付给仝女士。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该房屋,房产商则应按照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房超过90天,则从90天届满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而房产商直到2008年4月30日,才向仝女士交付了房屋。2008年9月下旬,仝女士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起诉,以房产商逾期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143.4万余元。
法院认为,台北仝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而房产商则没有按期交付房屋,构成了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仝女士在起诉中对房产商违约天数计算有误,法院确认实际违约天数为642天,遂判决由飞智房产公司支付仝女士逾期交房违约金137.3万余元。(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