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理侵占购房款 二手房公司被判偿还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公司)业务经理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二手房购房款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而“东家”汉宇公司却被购房人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6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汉宇公司需赔偿购房人朱小姐6万元。
    2005年5月,蔡某担任汉宇公司陆家浜分行业务经理,同年12月下旬,又被调任该公司枫景分行任业务经理。期间,蔡某利用代理本市中华路某房屋买卖的机会,在明知该套房产已被房东胡某出售给案外人叶某,于2006年2月21日,在陆家浜分行收取了朱小姐定金3万元,并书写“代收据”一张。该收据言明:今收到朱小姐购买中华路某房屋的意向金3万元,待开具正式收据后换回此收据。2006年7月20日,朱小姐在枫景分行签订了该房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蔡某冒用房主胡某名义,也在该合同文本上签署胡某姓名。朱小姐又通过银行转帐,将房款10万元汇入胡某的银行账户,被蔡某提走。之后,虚拟的买卖房屋无法过户,在朱小姐催讨下,蔡某退还给了7万元。2007年4月11日,蔡某涉嫌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被抓获,被判有期徒刑6年半及罚金。
    2008年5月,朱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初在网上获悉汉宇公司陆家浜分行挂牌交易中华路某弄一处房屋,该房屋恰巧与她所居住的大楼为同一门牌,便感兴趣前往询问,由蔡某接待。遂先后支付意向金3万元和购房款10万元,岂料这是蔡某设下的圈套,该房屋早被他人购买成交。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蔡某却一直不予露面。因无法办理该二手房买卖,蔡某于同年10月退回购房款7万元,尚欠6万元拒不归还,直至被法办。而汉宇公司一直以“蔡庆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导致引出了这场诉讼,要求判令汉宇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上,汉宇公司辩称蔡某的行为,完全属他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从2005年11月26日起,蔡某就不在陆家浜分行工作了,且出具的收据也不是以公司名义出具,在蔡某犯罪判决书中未认定是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款项。不认可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身为汉宇公司业务员蔡某,在明知该该房屋已出售,仍然在汉宇公司营业场地,收取朱小姐的定金3万元和转帐10万元,且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些使朱小姐完全有理由相信,蔡某收取定金和假冒胡某签字行为,是代理汉宇公司的职务行为。二手房被挂牌重复交易,暴露出汉宇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缺乏应有监督和财物管理机制,致使蔡某将朱小姐的购房款挥霍殆尽,汉宇公司具有明显过错行为,也与朱小姐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遂法院认定汉宇公司赔偿朱小姐6万元。(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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