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无力偿还逃跑 法院判决偿还房贷款

  贷款买房的初衷是为了改善生活质量,但如果因为贷款人无能力向银行还款而以出逃的方式不还贷款实在行不通。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偿还交通银行房贷款本金17万余元和逾期利息7000余元,并按我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予以赔偿。

  2003年10月,被告徐某向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为期15年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即向徐某发放商业性贷款18万元,贷款年利率5.04%。徐某拿到了钱,买了房,又装修了一番,得意地住进了新房。

  现年34岁的徐某本来经济收入就不高,对于每月数千元的还款,他越来越感到负担沉重。仅仅还了几个月的时间就还不出了,向别人借款,又借不到。去年5月初至今,徐某干脆离家出走了。

  由于徐某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款。截止05年8月,徐某欠银行借款本金17万余元、逾期利息7000余元。由于无力偿还贷款,徐某又已下落不明,因此,去年9月,银行把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下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如果徐某仍不履行银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该房屋的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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