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被告徐某向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为期15年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即向徐某发放商业性贷款18万元,贷款年利率5.04%。徐某拿到了钱,买了房,又装修了一番,得意地住进了新房。
现年34岁的徐某本来经济收入就不高,对于每月数千元的还款,他越来越感到负担沉重。仅仅还了几个月的时间就还不出了,向别人借款,又借不到。去年5月初至今,徐某干脆离家出走了。
由于徐某没有按时向银行还款。截止05年8月,徐某欠银行借款本金17万余元、逾期利息7000余元。由于无力偿还贷款,徐某又已下落不明,因此,去年9月,银行把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未按约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下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如果徐某仍不履行银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该房屋的方式,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