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与吴某是同学又是好朋友关系。吴某10年前就开始做建材生意,几年后赚了几十万,孙先生为此也较羡慕。但近三年吴某热衷于赌博,而且输多赢少,这些事孙先生全然不知。为了生意吴某以生意暂缺资金为由,便向孙先生提出借钱,言明每月利息5%。这么高的利息孙先生当然同意借给他钱,这比炒股票风险要小,又可以每月稳得利息。
2004年7月,孙先生借给了吴某1.6万元,吴某向孙先生写了借条,字据约定,本金1.6万元满一年还清。同时讲明,每月底交给孙先生利息800元,双方虽然对于利息没有作出书面约定,但当月和第二个月孙先生如期拿到了这些利息。同年9月,吴某再向孙先生借款9万元,10月又借款5000元。到2006年2月再次借款3000元,同年8月第五次又借款2万元,同年10月第六次借款4万元,约定还款日期2007年9月。至此,孙先生已在二年多时间内先后借给吴某17.2万元,吴某均向孙先生出具了借条共6张。
由于吴某资不抵债,租借门面的房东又催讨租金,从第六次借款4万元开始吴某不守信用了,孙先生的利息分文不给。而且借款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躲避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2万元;对最后一次借款的利息4.4万元孙先生表示放弃。
被告吴某认为,孙先生诉请是事实,但目前无能力还清,要求延期返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事实属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当按照借款金额还款。(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