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一张离奇借条将公司告上法庭 退休总经理索10万借款被驳
张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10万元借条向原工作单位索款。近日,松江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原是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9月,60周岁的张某到了退休的年龄,公司要求其将公章、相关印章和有关重要文件移交董事长助理后,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公司。不料三个月后,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10万元借款。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落款为该公司,并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30天内归还”,出具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并附有董事长助理的签名。
在庭审中,面对这张借条,被告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其根本未向原告张某借款,公司的财务帐册无该借款的记录,原告提供的借条也无法证实是2007年10月15日盖章的,且原告曾为被告的总经理,掌管过公司的印章。除了借条之外,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到庭作证,证言为:以前从未看到过这张借条,借条上的签名虽是其笔迹,但当初不是签在这张纸上,也未曾在借条上盖过章,可能是原告将文件的真实内容裁掉后,再打印借条的内容的。
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的落款字迹与其他打印体字迹是否是一次打印形成进行鉴定。经检验,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落款字迹与其上方字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主张借款,因此判断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即该借条是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或由被告出具,是否合法形成。借条如何形成,原告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表述,原告对借条形成过程的合法性难以自圆其说,无法反映出借条的真实性,且鉴定结论认定借条的内容及落款不是一次打印形成,这种形成借条的方法有悖常理及习惯。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主张借款所依据的借条本身存有瑕疵,故法院难以认定该借条是合法形成的证据。除借条外,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人证、物证或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有借款的事实。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虽然提供了借条,但该借条不是合法形成的证据,故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文燕、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