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赖账 担保职工也负责
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签有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小张和所在公司因为赖账,被一起告上法庭。日前,上海闸北法院认定,小张是借款的担保人,1万元款项是其所在公司借的,并判令该公司还款,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几个月前,闸北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华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李华人民币壹万元整,归还日期10天内,借款人是小张,借条上方还记载了小张的身份证号及住址,并盖有小张所在单位新崎建筑装饰公司的印章。李华要求小张和新崎公司共同归还借款1万元。
借条上,借款人是小张,但却盖着新崎公司印章,究竟谁才是借款人呢?庭审中,小张辩称,借条的确是他所写,可自己是新崎公司的职工,借款是单位所借,所以单位才在借条上盖公章的,其本人只是作为担保人签字,所以不同意原告还款请求。此案的另一名被告新崎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借条上盖有新崎公司印鉴和小张的陈述,认定1万元款项是新崎公司所借,小张是借款的担保人。因此,法院判决新崎公司归还李华1万元借款,并给付相应利息,小张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均为化名)(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