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的俞大妈与卢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卢先生因生意资金紧张,在2004年9月和2005年10月,两次向俞大妈借款10万元和15万元,其中5万元是利息,约定每月底归还4000元,并出具同一张借条。在2005年借款时因利息问题,卢先生在原借条上另加10万元字据,并将借条改为欠条并具名卢XX。因为在2007年10月底,卢先生陆续通过直接支付及银行存款等方式,已经归还俞大妈14.5万元。故卢先生认为,原借款中的14.5万余元已还清,其后剩余的10.5万余元是“欠条”,而非新设的“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勿需还款。因此俞大妈于今年2月,以欠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先生偿还剩余借款10.5万元。
法院认为,从 “欠”和“借”二字被告无理由证明其主张,无论是“欠”还是“借”都是债务,而且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被告在偿还14.5万元借款后,没有向原告收回借条和欠条原件,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承诺不还欠款的相应证据。而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据充分有力,因此被告签名的欠条已经构成新的借贷关系。故法院依据欠条内容作出上述判决。 (胡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