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徒借钱担保 险些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是买卖合同还是替他人担保?
    日前嘉定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高利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买卖合同是假,替人担保是真,最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碍于面子,为赌徒借款担保
    2007年7月中旬,鲁秋韵接到好友刘建芬的电话,刘建芬告诉鲁秋韵,她急需借一笔钱归还赌债,求鲁秋韵替她做一下担保人。开始鲁秋韵并不答应,但在刘建芬的苦苦央求下,鲁秋韵碍于好朋友面子,答应将位于嘉定区南翔镇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为刘建芬借款进行担保。
向“高利贷”借钱,担保变买卖
    刘建芬得到鲁秋韵的同意后,并非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而是向“高利贷”借钱,“高利贷”要求需将用于担保的房屋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后方能借钱给刘建芬。鲁秋韵起初不同意,但刘建芬又再三恳求,并说如果她借不到钱,一定会被债主追杀,于是鲁秋韵再次心软,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后刘建芬从“高利贷”处拿到25万元。
“高利贷”翻脸,还了钱也要不回房产
    由于刘建芬一直没钱还“高利贷”,鲁秋韵也迟迟拿不回自己的房产,在万般无奈之下,她只好自己出钱替刘建芬向“高利贷”归还了25万元借款,以此想拿回用于抵押的房产。但“高利贷”却翻脸不认人,认为他们与鲁秋韵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房屋产权已过户登记,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归还鲁秋韵房屋产权。
真担保,假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鲁秋韵与“高利贷”签订的买卖合同其真实意思系鲁秋韵为刘建芬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意识表示,故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鲁秋韵已代刘建芬归还了25万元借款,也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遂判决“高利贷”于十日之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鲁秋韵名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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