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农民刘某前年新盖了5间住房,因质量差,在当年秋季的一场大雨中,房屋突然倒塌.把6岁的儿子砸成重伤。当时刘某因为盖房子已经把几年来的积蓄全部花光。为了及时给儿子治病,刘某不得不向别人借钱。本村农民林某见刘某救子心切,急于用钱,于是就答应借给他5000元,但利息要高出银行5倍。刘某为了尽快给儿子治病.只好答应了林某的条件,并且写下了借据,经过医院抢救,刘某的儿子脱离了危险,但刘某却已经负债累累。第二年,林某要刘某还钱.刘某因无力返还.要求延期一年,但是林某不同意,并且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借贷关系中,利息远远超过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于高利贷性质,因而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法院严肃指出了林某的错误,并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调解达成了协议。刘某延期一年,按国家法律允许的利率,分四次将本息还给林某。
这是因为,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意思真实。如果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原因,使另一方的真实意志和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他们之间的民事行为就无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借高利贷的行为就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因为刘某是在儿子被砸伤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林某借钱的,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林某正是利用刘某的这种急切心理,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利益。对刘某来说,接受条件并不是完全自愿,而是出于无奈。
另外,借款利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数倍,属于高利贷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的裁定是正确的。(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