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桶XO酒唱“空城计” 生产商赔偿3.89万元

  朱女士为弟弟婚宴购买的44桶XO酒,竟在婚宴上唱“空城计”,其一怒之下将生产商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朱女士货款3.87万元;其他损失200元。

 

  婚宴酒唱“空城计”

 

  2004年8月,朱女士购买了安徽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喜XO酒11箱44桶,每桶净含量1500ml,包装桶的材质为木料。2005年10月1日,朱女士在弟弟婚宴上,欲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内之酒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只能用洋酒取代,由此使其丢尽面子。事后,即向销售商及生产商反映,销售商及生产商均派员前往并确认渗漏现象存在。同年12月,朱女士向上海市酒类专卖局投诉。之后,因对造成渗漏现象的责任各执己见,因此,朱女士于2006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如何存放成争议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朱女士诉称,其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44桶XO酒,共计价值3.87万元,在使用该酒时,发现内外包装均已发霉,桶内之酒所剩无几,其认为系橡木酒桶密封不好造成挥发所致。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酒款3.87万元及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计1.4万余元。被告则认为,朱女士所购产品是经过其严格检验后才销售的,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该产品出现的的问题,是朱女士储存不当所造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存放无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生产产品的储存、保管方法未在外装的箱体上予明示。原告购买后,按一般储存方式存放,并无过错,故原告对造成酒的渗漏无保管不当的责任;且原告在发现渗漏现象后,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了销售方和被告,故被告所辩称的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之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告也未能证明造成渗漏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酒款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储存款、精神损失费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为处理本纠纷确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处理。(富心振 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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