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不供货被判退钱
收取客户押金和预付款后却无法履行合同,客户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收购合同,退还押金和预付款。近日,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从江苏老家到奉贤后,专门从事废品收购业务。2007年3月6日,王某到金汇镇一实业公司,经商谈口头达成了废品收购意向。双方约定,在支付10000元预付款后,由王某到公司收购废纸等垃圾。此后,王某按时上门收购,至当年年底,收购费用折扣了7000元预付款。
2008年1月13日,公司要求王某续约,并申明须先付20000元押金。为了不让到手的生意逃走,王某欣然答应,当场支付给公司20000元押金。几周后,正当王某满心欢喜地上门准备收购废品时,却意外地发现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王某连忙打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具体承办人,但均石沉大海。既然收取押金却提供不了货物,3月12日,王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向被告某实业公司购买废纸等垃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王某已按约向公司支付了押金和预付款,但公司却未能按约继续履行供货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因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故对王某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废品收购合同和退还押金、部分预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王某和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口头的废品收购合同,同时,公司退还王某押金20000元和预付款3000元。(万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