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吴女士向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小奥拓轿车,对方收取了购车上牌一条龙服务费,并帮助吴女士办理了行驶证。2007年,吴女士在验车时被告知行驶证上车架号与车辆上车架号不一致,无法验车。吴女士遂向销售商交涉,但没有结果。2008年7月,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销售商将其车辆的车架号与行驶证号码统一,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验车过期费等损失17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从中斡旋,与双方一起至车管所更换了行驶证,但更换的行驶证上标有“不得转籍”四个字。庭审中,吴女士变更诉求,要求销售商将此行驶证上“不得转籍”四个字去掉,如果无法去掉,则应补偿其车辆转卖损失5000元;赔偿在此期间交通事故损失500元及其他相关损失费。
针对吴女士的诉求,销售商辩称,吴女士所称事实部分属实,但对其所主张的损失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补偿吴女士要求因其行驶证上标注了“不能转籍”四个字所带来的损失5000元;对吴女士保险理赔费的损失不予认可。
质证中,销售商认为“不能转籍”四个字对车辆的性能无损,在换行驶证时,吴女士在明知“不能转籍”的情况下签字表示认可,故没有理由再要补偿。对此,吴女士却认为“不能转籍”四个字所造成的车辆转卖贬值可到二手车市场调查。
法院认为,虽涉诉车辆行驶证上“不得转籍”四个字不影响车辆性能,但确在客观上给吴女士转卖车辆构成一定的地域限制,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对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考虑。同时,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吴女士有不妥之处,酌定由销售商承担总额的60%,由吴女士自负40%。对于吴女士提出的其他相关费用,是由于销售商工作的疏忽所导致,故也予以酌定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左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