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车辆给付2万元属订金 购车不成难以要求双倍返还
买车人预订一辆油罐车,先行给付2万元,销售商未按约交付,买车人购车不成要求双倍返还。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车人先行给付的2万元是订金,属预付款性质,故判决在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后,销售商返还买车人订金2万元、购车款15.7万余元及偿付利息损失4600余元。
2008年8月2日,郑女士向销售商预订一辆总价23.7万元的油罐车。同日,郑女士支付了2万元,余款21.7万元按约在车辆交付前付清。后郑女士又先后给付车款累计15.7万余元。同年11月,油罐车抵达,因该车尚无环保公告,无法在沪上牌,郑女士拒绝提车,销售商将车送回厂方。2009年2月,郑女士向销售商提出退车。此时,该车辆生产厂已在向国家申请环保公告的过程中,故销售商不同意郑女士退车要求。事后,郑女士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告进法院。
郑女士诉称,销售商至今未能交付合同约定之车辆,且多次交涉,要求交付车辆或退还购车款,均遭拒绝。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判令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及购车款15.7万余元,并偿付利息损失4600余元。
销售商辩称,由于上海对油罐车政策变化导致该车无法上牌,且认为国家环保公告非己能够控制,而厂方表示此为国家政策变化,错误也不在厂方,该车的环保公告一定可以下来,不可以退车,请求驳回郑女士的诉求。
审理期间,销售商表示该车目前环保公告已经做出,可以上牌。如郑女士要车其可帮忙上牌;如郑女士不要车,则退还车款及订金,并愿意偿付利息损失。而郑女士表示不要车,要求退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对此,销售商认为购车合同中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对先行给付的2万元不同意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商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销售商表示任由郑女士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现郑女士选择解除车辆购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选择,法院予以照准;而郑女士认为其先行给付的2万元系定金性质,对方应予双倍返还的意见。对此,法院认为购车合同中已经明确写明“订金”字样,故不应理解为定金,而是预付款的性质,现购车不成则作退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替代物。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