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外地工手指被砸伤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江苏来沪打工的小邱,在工作时手指被砸伤,可所在的公司却不认可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愿承担工伤责任。在劳动仲裁未果的情况下,小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小邱补办招用工手续。
小邱是江苏来沪的务工人员。2008年9月7日,小邱经他人介绍,来到本市浦东新区的一幢大楼的工地上从事钢结构焊接工作,当时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和工头口头约定每天100元工资,每天工作8小时。9月16日,小邱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右手中指被砸伤,经医院治疗后,被截去一节。事后,小邱找到承建大厦20楼钢构加层的某楼梯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并认定为工伤。
可公司却称,公司确实承接了大厦20楼钢结构加层安装业务,但又和侯某签订了《制作合同》,将该业务发包给侯某,完全由侯某承包。小邱是侯某请来的工人,公司从未见过小邱,更未与小邱约定工作时间及报酬,故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因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1月6日,小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办理用工手续,但未获得支持。小邱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侯某是个人,而楼梯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楼梯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侯某承包,由侯某招用的小邱理应与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由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小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办理招用工手续,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小邱与楼梯制造有限公司自2008年9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小邱补办招用工手续。(胡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