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擅以父名投保 保险合同被判无效

    女儿拿着父亲的30万元自作主张替父亲买了投资连接保险。父亲得知后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并赔偿损失,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上了法庭。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判令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父亲石先生的存折来到银行办理业务,在店堂内等候时听了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便当即以父亲石先生的名义与签订了一份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日,石小姐就将石先生的30万元汇入了金盛公司指定帐户。2008年6月24日,石先生和石小姐来到金盛公司营业处,要求退还保费,赔偿损失。2008年8月26日,金盛公司复函石小姐表示合同有效,不予退费。眼看交涉未果,2008年11月27日,石先生提起了诉讼。法庭审理时,石先生解释说事前并不知女儿代其投保,只是将存款交给女儿是让其代为转存到期存款,因此保险合同和保单上都不是自己签的名。保险合同直至2008年8月3日由邻居顾女士转交,石先生始终未在金盛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签收回条上签名。金盛公司承认保险合同、投保单及签收回条上石先生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但仍坚持合同是有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帐户内余额,同时判决金盛保险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投保人石先生的代理权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系争保险合同,且合同未经石先生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鉴于系争保险合同为无效,石先生本人没有过错,故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所交付的30万元保险费并赔偿损失。由于石小姐擅自以石先生代理人的名义与金盛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应承担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而金盛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亦有过错,也给石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故金盛公司应和石小姐共同对返还30万元保险费及赔偿损失负连带责任。鉴于石先生明确表示如石小姐需承担责任,其愿意放弃。故改判由金盛公司承担返还石先生所交付的全部保险费并赔偿损失,金盛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敖颖婕)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