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用工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本报讯(通讯员刘旭)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纠纷中的原告余某诉称,其从2008年9月起即为被告永善县某矿厂员工。2013年8月该矿厂因安全大检查后停工。矿厂安排他留厂从事相关工作至2013年11月。期间,原告余某与被告永善某矿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用工期间未为职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且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达21200元。致使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永善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3年11月。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购买相应的养老保险,被告有违约行为。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关费用,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200元;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575元;由被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原告补缴2008年9月至2013年11月止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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