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云龙与被告程小东签订的桑塔纳出租车买卖协议无效。
2013年4月8日,原告吴娟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云龙为丁某担保向其借款的3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本院遂于2013年6月作出生效判决书,判决刘云龙向吴娟偿还丁某所欠借款35万元。后吴娟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时,发现刘云龙于2013年4月2日将桑塔纳轿车辆出卖给被告程小东,价款为30万元。2014年1月28日,原告吴娟以刘云龙、程小东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损害其利益为由,遂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原告刘云龙出售给程小东的桑塔纳汽车系用于客运经营的出租车,故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属擅自转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故吴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