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期间年过八旬的老李夫妇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小儿子小李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约定:老李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享有悠久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李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9月的一天,小李的妻子将某因家庭琐事与老李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与老李撕扯在一起,老李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老李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小李和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李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原告老李虽遭儿媳妇蒋某的打骂,但蒋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李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李严重侵害了老李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除了带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因此在本案中,因为老李与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即使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该赠与合同也不能随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的规定,受赠人如果有以下三种行为中的一种:(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就可以撤销赠与,而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
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老李夫妇可以在赠与房屋中居住至逝世,这个便是小李需要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
4、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即合同条款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合同相对人即老李夫妇和小李,小李的妻子蒋某并不受该赠与合同的约束。
[总结]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仅因为小李妻子的行为要求撤销老李夫妇对小李的赠与,一般法院不予支持。假如是小李与老李有直接冲突,并严重影响到了老李夫妇在该房屋的正常居住,老李夫妇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小李的赠与,要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