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2日讯 工作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是否能按《劳动合同法》拿到每月双倍的工资?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部分诉求。
2013年下半年,刘某入职湘潭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4月30日离职。期间,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在2014年3月、4月两个月,为其购买了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刘某向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方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诉至岳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这家公司与刘某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数额应当据实计算。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应当承担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解除劳动关系前,刘某平均工资每月2440元。法院予以采信,以此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审判决这家公司依法向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个月×2440元/月=19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