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讯如今,农民富裕了,农村建楼房越来越普遍了,由于宅基地有限,有些村民便将农用地用于建房,引发一系列问题。近日,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菜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周某返还原告解某转让款人民币16.66万元。
2011年8月,原告解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周某将一块约490平方米的菜地以16.66万元的价格包干转让给解某。当日,原告便将转让款交付给被告。此后,该块菜地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直至2015年春节前,原告准备在该块菜地周围建围墙时,遭到多个村民小组的阻止,并被告知该块菜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被告周某无权进行转让。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解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当中,被告周某在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村集体承包给其耕种的“菜地”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周某应将菜地转让款返还给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