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定,如遇房屋动迁,出租方应支付承租方补偿款10万元。但出租方上海伊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获得巨额动迁款后,却不提约定给付给承租方补偿款一事。于是,北友公司打起了索款官司。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伊健公司支付北友公司补偿款10万元并利息。
房屋租赁期间遭动迁
北友公司从伊健公司承租了伊健公司的位于七宝镇号上村的两幢厂房及辅助房等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期间租赁物如遇市政动迁需要搬迁时,出租方一次性赔偿10万元,作为对承租方装潢、改建、材料等所有费用的补偿。承租方在动迁办允许的情况下,有权将装修及水电设备材料在不损及房屋结构完整性的前提下拆卸取回。后北友公司接到生态绿地建设动迁通知后,于2007年1月完成搬迁。在搬迁过程中,拆除了装潢材料、水电设施。而伊健公司已与七宝镇号上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生态绿地动迁补偿协议,约定动迁补偿款为450万元。
承租方诉请10万补偿款
伊健公司在接受动迁款后,却对约定给付北友公司的10万元赔偿款却只字不提。鉴此,北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伊健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元并利息。
伊健公司给出了如下的辩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补偿包括了厂房装潢设备等费用。双方的合同约定,未经动迁方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内的设施。但北友公司在搬迁时将厂房内的装潢设备、水电设施全部拆除,也未与伊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系恶意拆房,应视为放弃补偿的要求。故不同意诉请。
出租方恶意拆房之辩未采纳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北友公司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搬离了所租赁的房屋,伊健公司应当支付补偿款10万元。虽然合同约定拆除装潢材料和水电设施应当以取得动迁方的同意为前提,但并未约定如未经动迁方同意而擅自拆除相关设施时伊健公司可以拒付补偿款。故伊健公司以北友公司擅自拆除装潢材料和水电设施作为拒付补偿款的抗辩理由,难以采纳。况且,拆除相关设施也未导致伊健公司遭受损失。故伊健公司仍应按合同支付10万元补偿款。北友公司的主张利息损失也应自2007年12月7日开始起算。(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