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商铺办不出营业执照 承租人向无证房东索赔偿
将商铺对外出租赚取租金,但因没有产权证,致使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遭受损失。为此,承租人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房东徐某应赔付承租人赵先生装修费用等损失,共计7.11万元。
2007年8月,徐某将一商铺出租给想开饭店的赵先生,两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3.6万,同时约定徐某为赵先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关证件。协议签订后,赵先生即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大量设备。然而由于徐某不能及时提供产权证明,致使承租人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开饭店的打算也就成了泡影。2008年7月,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9.2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房屋确实只有小产证,但并非不可租赁和影响办理营业执照。原告未办出执照是他自身的问题,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被告徐某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建造审批手续,该房屋作为租赁物具有违法性,故双方建立的租赁关系应为无效。在合理范围内,徐某赔偿赵先生7.12万元。
可徐某在判决生效后虽有偿付能力,却没有依法履行赔付义务。2009年4月24日,松江法院在集中执行中再次通知徐某到庭履行,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慑于法律的威严,徐某将1.5万元钱先交至法院,并写下承诺书,保证在两周内将剩余的款项筹齐并交付申请人。(洪飞、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