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沪打工的洪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七拼八凑交给公司的7.5万元钱款转眼之间就打了水漂。感到自己受骗上当的洪小姐,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公司追讨欠款。那么,7.5万究竟是洪小姐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公司的融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笔钱款并不属于股东投资行为,故判决公司将7.5万元如数返还给洪小姐。
去年4月初,洪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经朋友介绍,在一家日式酒吧当服务员。不久,经营这家酒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舒先生与洪小姐商量起入股的事。4月18日,舒先生以公司名义收取洪小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公司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万元,洪小姐的投资占有股份一股。包括舒先生在内的其他四人占有九股。五个人还分别在股份证明上签了字。同年5月、6月,洪小姐还先后分得红利1400元和1500元。
然而好景不长,2005年6月22日,公司即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洪小姐这下着急起来,她向公司提出要回那7.5万元,但公司以洪小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洪小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舒先生返还7.5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洪小姐向公司出资,后者已出具证明明确了她的股东身份,且已实际分得红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对洪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洪小姐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当初是舒先生和公司恶意通谋,虚构事实,隐瞒公司即将停业的真实情况,诱使其投资入股的。公司则辩称洪小姐与公司之间系隐名投资关系,其入股行为合法有效。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洪小姐要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其投资为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公司均未履行,且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故洪小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或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等三种方式成为新的股东,而洪小姐的出资也不属于该三种方式,故其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其所分得的“红利”也不具有股东权利意义上的红利性质。因此,7.5万元应属公司向洪小姐的融资,洪小姐两次取得的“红利”,亦可作为融资的回报。洪小姐既然并非公司股东,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其投入的款项。
法院同时认为,洪小姐称公司和舒先生恶意通谋,诱使其出资的证据不足,且舒先生系代公司收取其投资款,故洪小姐要求舒先生作为共同责任人返还其投资款以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情况,一中院作出了公司将7.5万元返还洪小姐的二审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入股是一种法定的要式行为。投资者仅仅投入了资金,而未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自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案中洪小姐与公司的争执,就是因不规范投资行为所引起。此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别。因此,不论公司或个人还需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以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卫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