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2日,袁小姐以22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为获得车辆行驶证,袁小姐另支付了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30,100元及购车其他税费计20,358元。2006年3月31日,袁小姐与上海广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车以每月8500元的租金租赁给广益公司,租赁期为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合同签订后,袁小姐按约将车辆交付广益公司使用,但广益公司仅支付了2006年4月至5月租金共计17,000元及押金10,000元;从2006年6月起,即停付租金。2006年9月11日,袁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并要求广益公司支付拖欠的6月至8月租金25,500元、返还原告所有的沪E23529别克SGM7252GL车一辆;如无法返还车辆,则赔偿车辆价款、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购车其他税费共计277,258元。
而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广益公司也显得很无奈,辩称其租赁了袁小姐的别克车后,又将该车转租给了其他汽车租赁公司,后该车卷入湖南汽车租赁套现案中,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广益公司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由于自2006年6月起公司亦无盈利,故不同意支付2006年6月至8月的租金;而车辆现并不在公司,无法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小姐和广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益公司有义务支付租金、保证车辆的安全。由于广益公司对所租赁的车辆未尽安全义务,致使袁小姐通过出租汽车获取租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袁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广益公司应归还袁小姐的车辆,若是不能返还原物理应折价赔偿。由于目前无法判断车辆的现状,无法进行价格评估,车辆的折旧费用可根据车辆使用年限酌情予以确定,并从车辆价款中予以扣除。据此,判决:解除袁小姐与广益公司签订的轿车租赁合同;广益公司支付6月至8月的车辆租赁费25,500元并返还袁小姐别克轿车一辆;如广益公司无法返还车辆,则应赔偿袁小姐车辆价款211,680元,私车额度拍卖款、登记费30,100元及购车其他税费20,358元。(胡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