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十天关门歇业 投资十万难讨分文
西餐厅开张10天就关门大吉,小李为讨回10万投资款,将合伙人史先生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但驳回小李要求返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小李是福建人,97年到上海时认识了史先生,十多年间两人经常在生意上互相照应,关系甚好。2008年3月,史先生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个人经营的某西餐厅。当与小李聊天谈及此事时,小李非常感兴趣,想投资入股。于是,3月26日,两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史先生将该西餐厅35%的股份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李,双方共同经营,按比例自负盈亏。当日,小李支付转让款10万元。4月2日该西餐厅开张营业,但仅仅10天就关门歇业。
小李认为,既然史先生已无故将西餐厅停业,他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那么史就应将投资款还给他。为此,他向史先生索要10万元,但遭拒绝。无奈之下,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1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史先生辩称:同意解除合伙协议,但不同意返还10万元投资款。原、被告是餐厅合伙人,因餐厅经营陷入困境而停业,是两人的合意,被告不存在单独无故将餐厅停业。被告没有义务返还原告10万元投资款,原告以上述投资款取得合伙组织35%份额,合伙终止按照35%清理合伙债务。原告主张退还全部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原、被告以无法继续经营合伙事宜为由,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投资款,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参与合伙后投入资金10万元,属合伙人共同所有,现双方虽同意终止合伙关系,但未就合伙的债务进行清算,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文燕、陆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