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草率购买理财产品 误读条款索赔被判驳回
年逾七旬的张大妈为了让钱“生”钱,草率购买理财产品,原本以为捡了个旱涝保收的“聚宝盆”,不料回报却远远低于预期。为此,张大妈将上海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利息。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大妈的诉讼请求。
老人总有存钱的习惯,张大妈也不例外,辛苦攒下的10万元到期了,她和老伴合计下来,决定把钱取出来换成定期国债,这样比银行利息要高。2007年10月10日,张大妈到某银行取钱,刚想离开,却被一业务员叫住,她边指着预期收益条款,边向张大妈展开了营销攻势,推销一理财产品。张大妈被业务员所谓的年息不低于10%的“超值回报”所吸引,于是用10万元换回了理财产品的合约一份。合同约定,该理财产品的预期税前年收益率为10%-28%(非承诺收益);客户购买该产品,相当于70%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30%资金用于购买 “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等。
转眼间,一年时间过去了,张大妈兴冲冲地到银行领钱,可结果却令大妈顿时哑然。受益不说“超值回报”了,就连银行的存款利息还不到。银行方面只按该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0.334%(税前)向张大妈支付了本息。大呼上当的张大妈质问该行业务员,并要求银行兑现当初的承诺。张大妈表示,当初,出于对银行业务员的信任,其在未仔细阅看合同的情况下购买了被告的理财产品,当时业务员承诺该理财产品具有固定年息,且其在事后阅看合同中发现,条款中多处提及“结构性”理财产品字样,具其理解“结构性”应为稳定、有保障的意思,因此她认为该产品的收益应是固定的。然而银行的万般解释并不能使张大妈满意,故大妈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支付10%的利息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上海某银行辩称,原、被告之间是委托理财产合同关系,而非储蓄合同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回报区间也仅为预期收益,不具有承诺的性质;被告已按该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原告结算清楚。且被告工作人员从未对原告有过年息不低于10%的承诺。同时,被告还将风险提示、重要风险提示、特别提示以风险揭示书形式记载于上述理财产品合约中。原告在该理财产品合同中所载确认函上签字、确认,说明其已在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银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仅以合同条款及产品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限。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理财产品合同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储蓄关系。合同中约定的预期税前年收益率非承诺收益,该产品为“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给合投资,客户购买该产品,其中“结构性存款”占三成。就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提示、特别提示,被告已经以风险揭示书形式记载于上述合同中,原告也已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原告称其在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即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据此,其本身对此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责任。此外,张大妈称银行业务员曾作过固定收益的承诺,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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