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系统公布2014年十大典型合同违法案例

中国经济网南宁3月10日讯(记者周骁骏 韦玲)2014年以来,广西工商部门高度重视合同格式条款整顿规范工作,发现并规范了一系列涉及民生热点的“霸王条款”,查处了一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合同监管工作取得了新突破。2014年度全区工商系统十大典型合同违法案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案

  河池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莫XX投诉称,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办理停机销号业务时被电信公司强制转办成移机业务,调查发现,电信公司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河池市工商局依法纠正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百色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协议》、《合约计划受理单》等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解释、随意界定或扩大免责范围,同时剥夺了消费者请求维修赔偿、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群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百色市工商局依法对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柳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柳江营业部合同违法案

  柳州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柳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柳江营业部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利用与消费者签订的《XX快递详情单》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柳州市工商局责令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柳江营业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四、南宁市城市便捷友爱南路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南宁市工商局接到当事人黄xx电话投诉称,其通过美团网站付款预定了南宁城市便捷酒店友爱南路店的7个房间并到酒店办理了验证手续,后因故未能入住要求退款,该酒店以其在美团网上发布的购买须知中规定“美团卷密码一旦验证即代表消费成功,不可申请随时退款和过期退款”为由,不予退款。其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不可申请随时退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南宁市工商局对南宁市城市便捷友爱南路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并处以罚款。

  五、桂林市自来水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金责任案

  桂林市工商局在检查桂林市自来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违反了《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桂林市工商局责令桂林市自来水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六、北海天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承购意向书》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北海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北海天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面向消费者签订的《承购意向书》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当事人义务或设定较高违约金数额,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违约金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北海市工商局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处罚。

  七、来宾市乐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来宾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来宾市乐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以及在《会员卡办理须知》中,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等,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来宾市工商局责令来宾市乐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

  八、东兴市幸福印象婚纱摄影馆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东兴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幸福印象婚纱摄影馆在经营过程中,在“摄影预约单”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预约定金概不退还”、“相片或摄影档,如逾三十天未来选样或者取件的恕不负保管责任”等内容,免除了经营者违约责任、保管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违法行为。东兴市工商局责令东兴市幸福印象婚纱摄影馆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

  九、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服务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运单”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服务部的货物查验、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等,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北流市工商局依法对该物流服务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贺州市鹏祥汽车销售公司合同违法案

  贺州市工商局在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贺州市鹏祥汽车销售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的《销售合约书》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按预定交车时,无息退还订金。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当退回订金并支付订金利息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贺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贺州市鹏祥汽车销售公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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