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中介费2700元
云鼎公司称,2008年2月23日下午,丁小姐要求为其寻找出租房屋,公司员工即带其查看了仇女士位于闵行区吴中路405弄的一套房屋。丁小姐表示满意,愿意承租,要求约仇女士面谈租赁事宜。两人在公司的组织下谈妥合同条款,并当即签署合同,三方约定了中介费。后来,三方为中介费的多少意见不能统一,丁小姐和仇女士未支付中介费。故要求判令各支付佣金1382.5元。
只要开票不要中介
但丁小姐和仇女士均认为事实不象云鼎公司所述。丁小姐说,带我看过房屋不是事实。而是通过网上与仇女士联系的。因为我有租房补贴,所以我要求仇女士开发票,但她不知道怎么开发票。于是我们就相约去找了云鼎公司。故云鼎事务所没有进行过居间活动,没有带我们看房。仇女士也说,我把房屋挂在网上出租,网上反馈了好多消息,包括丁小姐。因为要开增值税发票,所以一起去找云鼎公司。我只要开发票,不是中介来帮我出租房屋的。
可以酌情支付费用
法院认为,云鼎公司只提供了格式化的《租赁合同》和《看房确认书》,《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出租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中介佣金”对云鼎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且,在仇女士与云鼎公司没有洽谈、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居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看房确认书》中涉及的内容实际已被全面否定。结合《确认书》形式要件存在的明显瑕疵,可认定云鼎公司仅凭该格式化《确认书》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或者居间法律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丁小姐和仇女士可以酌情支付云鼎公司提供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