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元的房产合同因故撤销 索18万中介费判决获5万元

    父亲代理女儿买房,在签下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后而买卖却最终宣告“流产”。中介公司认为,已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故代理人张先生父女应按约支付中介服务费18万元。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服务中也存在不足之处,7月10日,作出了张先生支付上海台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用5万元的一审判决。
父亲代女儿签合同买房
    2008年4月13日,张先生以900万元的总价通过台庆公司与房产权利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台庆公司员工的陪同下看房,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服务费确认书,确认服务费为10万元。然而,房产的买受人是自己的女儿张小姐,则是由张先生代张小姐签名。
    鉴此,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特别注明,鉴于实际购买者为张小姐,现由其代理人张先生签订本买卖合同,代理人张先生承诺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张小姐的公证委托书暂存于台庆公司或保证张小姐本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若代理人张先生逾期提供上述委托书正本且委托人张小姐也不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买卖合同书上签名,则视为代理人张先生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可在1个月内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合同的决定。同时,对于无权代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张先生承担。
买卖不成中介诉请服务费
    之后,张先生先后向台庆公司支付了包括意向金在内的10万元。之后,张先生却未能在签订合同的十五日内提供张小姐的公证委托书,张小姐本人也未在买卖合同中签名,故上述房产未能继续交易。
    台庆公司收取的10万元,转付给了房产出售方,作为损失补偿。台庆公司认为,张先生与房屋权利人私自解除了买卖合同。但由于台庆公司已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故张先生父女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父女支付居间报酬18万元。
张家父女不愿支付中介费
    张小姐称与台庆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也未在任何有关房产交易的相关合同中签名,父亲张先生的行为不能代表自己,故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张先生则辩称,台庆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但最终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台庆公司提供的居间协议中没有出售方的签名,故居间协议不成立。自己确并不代表张小姐,也不形成表见代理。由于台庆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中介存在不足费用打折
    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张小姐系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台庆公司要求张小姐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在台庆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参与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台庆公司明知张先生当时并无代理张小姐签订该买卖合同的权限,故在合同中强调了张先生应当提供相关委托手续或让张小姐本人在合同中签名的期限,逾期则该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作为台庆公司而言,其也明知存在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不能必然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但仍促成张先生与房产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故台庆公司在工作中亦存在不足。而事实上,由于张先生确因无代理权限而导致了买卖合同无效,故台庆公司的居间服务最终亦没有促成交易双方签订有效的合同。因此,台庆公司不应当按居间协议约定的金额,要求张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但基于台庆公司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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