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诉求付清佣金无依据 买主反诉返还已收佣金获支持
因买主未付清中介公司的佣金,而被诉上法庭;买主却以中介公司未按约为其办理房贷为由反诉要求返还已收佣金。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居间报酬2万元及滞纳金88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胡先生已支付的佣金2万元。
中介佣金起纠纷
2007年9月20日,中介公司、胡先生及案外人刘先生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在本次交易中,所有税费、中介费均由买主胡先生承担;胡先生的房贷由中介公司代办,如果贷不出,中介公司所收费用及定金全部退回等内容。同月30日,胡先生与卖主刘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胡先生支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佣金,尚余2万元佣金未支付。按照约定本应由中介公司为胡先生代办房贷的手续未办理,而由胡先生自行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现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支付居间报酬2万元及滞纳金8880元;而胡先生却以中介公司未按约为己办理房贷手续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其退回已收佣金2万元。
追讨佣金遭反诉
在法庭上,中介公司诉称,胡先生与案外人刘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至今未支付2万元佣金。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要求胡先生支付居间报酬2万元及滞纳金8880元。同时认为,对于自己为胡先生代办房贷的事项,在于胡先生是否具有贷款条件,取决于其自身的资格。现买卖双方已完成了交易,故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胡先生则辩称,自己与案外人刘先生经中介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现已过户,自己也按照约定支付了2万元佣金,故中介公司称自己未支付佣金不存在,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胡先生并以中介公司未按照约定为其办理房贷手续为由,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回已收的佣金2万元。
已收佣金判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约定,胡先生房贷款由中介公司代办,如果贷不出,中介公司所收费用及定金全部退回。由于中介公司未按约为胡先生办理好贷款手续,即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其应当按约不收取胡先生的佣金。现中介公司要求胡先生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中介公司已收取了胡先生2万元佣金,故胡先生则有权要求其按约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富心振)